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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时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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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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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司法时令制度的理论渊源

(一) 阴阳五行思想的影响

(二) 道家帛书《黄帝四经》中的司法时令思想

(三) 《管子》中所见司法时令思想

(四) 《礼记·月令》的相关记载

二、 司法时令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 先秦:司法时令思想萌芽期

(二) 两汉:司法时令制度的定型期

(三) 魏至唐:司法时令制度完善期

(四) 五代至清:司法时令制度延续期

三、 司法时令制度引起的反思

(一) 经济基础:农业社会结构的折射

(二) 哲学基础: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

(三) 政治法制的需要:约束乱刑,体现仁政

四、 司法时令制度有关问题之我见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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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从其思想萌芽,到制度定型,再到完善、延续、消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时令制度,能够在中国古代绵延数千年,是因为它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现实土壤之中。作者选择这个题目,就是希望通过梳理其发展脉络,以便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发掘其深厚的内涵和历史作用。 本文共30000余字,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司法时令制度的理论渊源。司法时令制度,能够得以形成,是多种思想杂糅的结果。阴阳思想将万事万物分为阴和阳两大类,具体到德和刑两种统治手段而言,德为阳,刑为阴。以五刑思想来配四时,春为木德,夏为火德,夏秋之间为土德,秋为金德,冬为水德,要求人们在每个不同的季节,分别做不同的事情,从而符合各个季节的德性。此外道家帛书《黄帝四经》、《管子》、《礼记·月令》这些经典著述中都有关于刑罚应该顺应秋冬的肃杀之气来执行的思想和观点。战国末年,文化的交流使得这些思想也逐渐融合,相互吸收发展,后来经过董仲舒的阐发,最终在司法领域产生了顺应时令而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 第二部分:司法时令制度的发展过程。作者对司法时令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了划分,即萌芽期、定型期、完善期、延续期。先秦是司法时令思想的萌芽期。远古时期,人们不能解释自然现象,认为上天神秘而有威严,于是出现了把人事依托于上天的“天命”、“天罚”思想。这种思想强化了作为上天的直接表象的大自然的力量,人事行为不能与各种自然现象相悖,否则会受到上天的惩罚。《周礼》“协日杀人”说法的提出,是“天罚”思想进一步司法制度化的成果。将掌管断狱行刑的司法官以“秋官”来命名,实则表明了依据时令而行为的思想已经影响到国家职官体系的命名,也表明了秋官这一职位的设置与秋天万物肃杀之气的一致性。由于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司法时令制度在先秦得以形成,作者暂且将先秦这段时间当作是司法时令制度的萌芽期。两汉是司法时令制度的定型期。一方面,司法时令说的理论得以完善。另一方面,随着儒家地位的上升,体现“天人合一”和仁政、恤刑形象的司法时令说,最终得以制度化,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魏至唐是司法时令制度的完善期。有关禁止行刑的日期规定更加详细,同时轻罪和时令的关系也越来越疏远。此外,唐代还规定了司法官违背时令行刑的责任等等。五代至清是司法时令制度的延续期。司法时令制度对明清的会审制度产生很大影响,直到清末法制改革才随其所依附的封建体制退出历史的舞台。 第三部分:关于司法时令制度的反思。从经济基础来看,司法时令制度是农业社会结构的折射。秋冬行刑反映了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自然规律,也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从哲学基础来看,司法时令制度受到了“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古人看来,天是一个具有和谐秩序的完整实体,刑罚这种剥夺宇宙生命的杀戮行为,当然不能与自然秩序相违背。从政治角度而言,司法时令制度即维护了封建的统治秩序,也体现了统治者仁政和爱民的形象。 第四部分:司法时令制度有关问题之我见。司法时令制度即涉及自然,又关乎法律,那么,司法时令制度到底是不是自然法的体现呢?中国到底有没有自然法呢?笔者在此部分经过分析探讨,认为中国没有类似于西方的自然法,司法时令制度只是具有自然主义的倾向,是中国传统法文化思想的结晶。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刑法的发展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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