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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质变清目标未达的产业原因及规划缺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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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1.2.1从“实施治理”角度对《规划》目标未达进行原因分析的研究成果

1.2.2从“规划方法学”角度对《规划》目标未达进行原因分析的研究成果

1.2.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存在的问题

1.3本课题的创新点及研究内容

2对于规划年(1995)的目标可达性分析

2.1基本数据

2.2计算依据

2.3实证计算

2.3.1造纸行业

2.3.2酿造行业

2.3.3制革行业

2.3.4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

2.3.5合成氨工业

2.4计算结果

2.5本章结果与结论

3对于目标年(2000)的目标可达性分析

3.1设定情形Ⅰ

3.1.1基本数据

3.1.2计算依据

3.1.3实证计算

3.1.4计算结果

3.1.5结果分析

3.2设定情形Ⅱ

3.2.1基础数据

3.2.2计算依据

3.2.3实证计算

3.2.4 计算结果

3.2.5结果分析

3.3本章结果与结论

4规划目标未达的产业原因进一步分析

4.1假设情况Ⅰ

4.1.1 1995年假设情况Ⅰ下造纸行业的规模及变化情况

4.1.2 2000年假设情况Ⅰ下造纸行业的规模及变化情况

4.1.3结果分析

4.2假设情况Ⅱ

4.2.1 1995年假设情况Ⅱ下造纸行业的规模及变化情况

4.2.2 2000年假设情况Ⅱ下造纸行业的规模及变化情况

4.3本章结果与结论

5结论与建议

5.1主要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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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文针对淮河流域水质状况未能实现《淮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所给出的规划目标这一客观事实展开命题,从规划方法学中规划方案保障目标实现这一环节分析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失败的原因:另外,论文还从产业规模的角度对《规划》目标的可达性进行分析论证,并且讨论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规模的控制对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性。 论文对规划基准年(1995年)的目标可达性进行了分析:根据1995年淮河流域四省少数几个行业的部分产品实际产量和1995年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假设其废水全部达标的情况下,COD排污总量计算值(36.95万吨)已经超过《规划》目标值(36.8万吨)。得出结论:仅根据1995年的少数几个行业的部分产品实际产量和1995年已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划目标无法实现。 论文对规划目标年(2000年)的目标可达性进行了分析:首先,假设2000年这少数几个行业的相关产品品种及其产量与1995年相同,按照2000年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假设其废水完全达标的情况下,COD排放量计算值(36.68万吨)与《规划》目标值相当;其次,按照2000年这少数几个行业相关产品的实际产量和2007年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保守起见),假设废水完全达标的假设情况下,COD排污总量计算值(40.63万吨)明显高于《规划》目标值。得出结论:《规划》文件整体特别是规划实施方案和目标落实措施等关键环节,均没有涉及有关行业相关产品的规模控制、最大允许COD排污总量的行业及产品分配、规划目标的可达性分析、以及规划方案措施实现规划目标的充分性论证等重要内容。《规划》环节及其内容(特别是其中的规划方案措施)与规划目标是相互脱节的,无法保障规划目标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区别于以上第二、三章的环境规划学内容,论文在第四章中从产业规模角度对《规划》目标没能实现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剖析。主要内容包括两个:一是如果仍执行各行业水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假设把实现淮河水质变清的COD最大允许排放量36.8万吨全部或按一定比例分给淮河流域内的某个(造纸)行业,在该行业的所有企业所有废水全部实现二级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讨论该行业的规模及其变化情况。二是假设把GB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按125%、150%、175%、200%的比例放宽,使淮河流域更多的企业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那么想要实现淮河水质还清的COD最大允许排放量36.8万吨的规划目标,需要对流域内各行业(造纸)的规模进行如何的调整和控制。得出结论:将淮河全流域COD最大允许排污总量36.8万吨按不同比例、份额分配给予制浆造纸行业时,分给造纸行业的COD排污总量份额越小,则最大允许造纸生产规模也就越少。因此,要想达到淮河流域水体还清的目标,制浆造纸行业必须进行结构调整、在全流域内控制相关产品生产规模(在所给定的最大允许COD排放总量的比例、份额内进行调整和控制);如果把二级标准按125%、150%、175%、200%的比例放宽,要实现COD最大允许排污总量36.8万吨的规划目标,最大允许生产规模需要随排放标准的放宽成反比例的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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