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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出生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上海市黄芳医疗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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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黄芳医疗纠纷案的案情介绍及争议问题

2.1 基本案情及法院裁判

2.1.1 案情简介

2.1.2 判决结果

2.2 本案的争议焦点

2.2.1 患者状况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2.2.2 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认识不一致

2.2.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存在差异

2.2.4 本案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

3 黄芳医疗纠纷案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

3.1 缺陷出生的内涵

3.1.1 缺陷出生的概念

3.1.2 缺陷出生的特征

3.1.2 缺陷出生的法律因素

3.2 缺陷出生可诉性的法理基础和意义

3.2.1 缺陷出生之诉于法于理

3.2.2 有利于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人口质量的提高

3.2.3 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3.3 缺陷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路径

3.3.1 缺陷出生之诉的适格主体

3.3.2 缺陷出生之诉因果关系的认定

3.3.3 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界定

4 域外国家关于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制

4.1 大陆法系有关缺陷出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4.1.1 法国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制

4.1.2 德国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制

4.2 英美法系有关缺陷出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4.2.1 美国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制

4.2.2 英国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制

4.3 国外关于缺陷出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借鉴的意义

5 完善我国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

5.1 确立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标准

5.1.1 财产上的损害

5.1.2 精神上的损害

5.2 完善ADR与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5.2.1 采取ADR优先与诉讼相结合

5.2.2 建立医事特别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

5.3 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的制度保障

5.3.1 建立缺陷出生强制医疗赔偿保险制度

5.3.2 健全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5.3.3 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制度相衔接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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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缺陷出生案件呈上升趋势。出生缺陷是造成儿童残疾甚至是死亡的重要原因,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缺陷出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是频繁不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滞后,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致使案件的裁决结果也差别很大。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一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裁决没有衡量的基线,就会造成司法不公,裁决多样化,以至于社会公正可能受到当事人的质疑,有损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甚至有部分当事人会做出偏激的行为。各地法院对于诉讼主体的适格,因果关系的界定以及关于缺陷出生的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等认定问题存在差距。解决该问题,应从从法律角度、社会角度、医疗鉴定制度等方面应予综合设计,特别要重点考虑医患利益平等原则,否则这将会给整个医疗服务及整个社会健康利益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的缺陷出生案例介绍及深入的法律分析,籍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具体介绍了本案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在我国于分析现行法律不足以应对医疗纠纷中缺陷出生案件的处理,并从理论上来弥补法律规制的漏洞;实践意义在于司法审判中对于缺陷出生案件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因果关系的界定等问题,从而探讨是否有助于我国对缺陷出生案件的处理。第二部分的内容主要为案情综述,在介绍了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后,从案情中归纳出社会关注的争议焦点问题,即患儿状况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认识不一致,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存在差异。从上海市黄芳医疗纠纷案中探讨医患双方的因果关系,其应采取何种诉讼形式,探讨缺陷出生的诉讼主体以及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的内容是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探讨了缺陷出生的内涵、缺陷出生可诉性的法理基础和意义、缺陷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并对本案判决所存在的问题予以了分析。第四部分的内容是域外国家关于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制。对比分析了域外国家关于缺陷出生之诉的立法规制,主要对比分析了关于缺陷出生之诉的救济方式、赔偿费用的范围以及诉讼主体适格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本案判决反应的问题以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缺陷出生的救济之诉,域外主要有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两种类型。笔者在对本案例判决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后,认为以我国当前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民众接受程度,二者均可,可择一使用。第五部分步对我国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进行了分析。通过上海市黄芳医疗纠纷案,结合我国目前现状,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重点探讨了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的制度保障、确立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标准以及完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以期弥补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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