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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理学学科史研究(1901-1949)——以西方法理学学说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和学术影响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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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第二节 研究对象及研究问题

第三节 文献综述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论文框架

第二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学科的创建

第一节 西方法理学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和研究概况

第二节 中国近代法理学教育的展开

第三节 中国近代法理学理论体系和主要概念(范畴)体系的形成

第三章 近代中国法学界对西方法理学的传播和研究--以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为中心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理论的传播和研究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理论的传播和研究

第三节 社会法学派理论的传播和研究

第四章 西方法理学与中国近代法理学学说的形成和演变--以若干基本理论为中心

第一节 中国近代法治理论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中国近代权利理论的形成和演变

第三节 中国近代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形成和演变

第五章 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初步自觉

第一节 对清末以来中国法学发展的反省与出路追寻

第二节 对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发展的反省与出路追寻

第六章 结语: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历史贡献及其困境

参考文献

附录1:清末时期法理学书目一览表

附录2:民国时期法理学书目一览表

附录3:中国近代法理学期刊论文目录

附录4:已经发表的相关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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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理学学科进行普遍反思,追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当下中国,本文将眼光投向了清末新政以来的中国近代法理学,从学科的视角,以法理学的主要理论问题为中心,考察和分析中国近代法理学学科发展的历史。全文分六部分展开:
   第一章,导论。介绍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研究对象及问题的界定、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及论文构架。
   第二章,中国近代法理学学科的创建。主要结论是:(1)清末新政期间,西方法理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和概念系统初步引进中国,法理学成为法学教育的必修课程,作为一门学科门类的中国近代法理学开始产生;民国时期,承清末以来的学术基础,法理学学科得到继续的发展,成为法学教育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生产出了一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理学成果,我们当下的法理学学科与清末以来的中国近代法理学有着一脉相连的紧密关系。(2)作为一门法学学科,法理学在近代中国并不受人们的重视,课时量较少,师资比较缺乏,缺乏有深度、有创见的教材。(3)中国近代法理学学科从日本引进,从晚清一直到民国时期,中国法理学一直都深受日本法理学的发展,到民国时期中后期,美国法理学对中国的影响也比较大。
   第三章,近代中国法学界对西方法理学的传播和研究--以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为中心。主要考察西方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三大法学学派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和研究状况。主要结论是:近代中国法理学界对西方各法学学派的基本理论和观点进行了系统全面和基本正确的介绍和研究,部分成果对于当下学界仍极具有参考价值;但从学者的学术取向上看,近代中国的法学家们最普遍接受和推崇的是社会法学派的理论,南京国民政府所提倡的“三民主义法学”即以三民主义为意识形态指导,试图糅合庞德、狄骥等人的社会法学理论,不过,其中存在着不少误解和扭曲。
   第四章,西方法理学与中国近代法理学学说的形成和演变--以若干基本理论为中心。从法治理论、权利理论和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三个方面详细考察了中国近代法理思想的形成和演变趋势。主要结论是:(1)就法治理论而言,中国近代法治理论在中国传统法家理论和西方现代法治理论的夹缝中艰难地形成,总体而言,近代学者从“什么是法治”、“为什么要实行法治”及“怎样实现法治”等方面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法治理论,并沿着不断脱离法家思想而采纳西方法治理论的方向演化,初步勾勒了中国的法治蓝图;(2)就权利理论而言,近代中国法理学界对权利理论缺乏深刻细致的的研究,对清末时期,“天赋权利”理论与“法定权利”理论并存发展,权利本位的理论也一度被介绍和推崇,民国时期,“天赋权利”论逐渐让位于“法定权利”论,权利本位往往被视为个人主义之流毒,因而,许多学者认为,权利本位必定要让位于“社会本位”甚至“义务本位”。(3)就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而言,中国法学界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西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普遍强调法律需以道德为基础,另一方面,学界同时也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反对法律以道德为唯一目的;基于法律与道德相区分的理论,传统中国法律与道德相混淆的状况受到了普遍的批评,法学界已经基本走出了传统中国“法律与道德混淆不清”的理论模式。
   第五章,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初步自觉。主要结论是:(1)民国中后期,法理学家们开始逐渐反思自清末以来的中国法律改革和中国法学的发展所存在的种种问题,积极探讨中国的法学和法律究竟向何处去,表现出某种理论自觉。(2)民国时期法学家普遍认为,中国近代法学是“贫困”、“贫乏”和“落后”的,而造成这种落后状态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法学研究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而盲目跟从西方法学,与此同时,晚清以来的中国法律最大的问题就是,盲目采取西方法律,忽视了中国国情和传统的民族精神和道德。(3)学者们提出要建设“中国本位”的法学和法律,立足和适合于中国国情和民族精神,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普遍提出要以“三民主义”为指导,建设三民主义的法学和法律,“三民主义”就是“中国本位”。当时所提倡的“三民主义法学”,其基本的理论倾向是,强调社会本位甚至义务本位,强调阶级调和,这是当时主流的理论倾向;这一理论倾向,遭到了持马克思唯物史观法学理论学者的批评。
   第六章结语: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历史贡献及其困境。在清末新政以来的近代中国,西方法理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和概念系统已经初步引进中国,法理学教育和研究已经初步开展,法理学学科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学。中国近代法理学推动了近代中国的法律启蒙,为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提供了精神资源,是我们当下的法理学学科的早期发展和学术基础。然而,由于近代中国落后的经济基础、严重的民族危机和动荡不安的社会社会环境、法制实践的不充分性以及历史发展极度的时间“压缩”等原因,中国近代法理学基本任务是翻译、介绍、消化、甚至是盲从西方法理学理论,也深深陷入古今中西之间的纠缠之中,面临着移植西方法学和法律与法学及法律的本土化之间的种种困境和矛盾,从总体上,仍显得比较幼稚--或许,对于一个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国家而言,“学习”是一个必然的、无法逾越的历史阶段,“误解”也是一种必然。今天,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仍在继续,中国仍面临着近代以来学界“上下求索”的种种问题,当我们思考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的发展方面这个历史大课题时,对于中国近代法理学思想成果,恐怕我们不能采取“一笔勾销”的态度,而需要对这些成果进行梳理和研究,吸取其正确的有益的部分,分析其错误之所在及其错误之原因,并以此观照当下学界,以为历史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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