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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就业领域反性别歧视的立法与实践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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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性别歧视的概念界定、成因理论及现实表现

(一)性别歧视的概念界定

(二)性别歧视的成因理论

(三)性别歧视的现实表现

二、欧盟就业领域反性别歧视的立法工作

(一)欧盟反性别歧视的立法机构与程序

(二)欧盟就业领域反性别歧视的立法进程

三、欧盟就业领域反性别歧视的工作实践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反性别歧视对策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反性别歧视实践

四、欧盟就业领域反性别歧视的案例分析及现实挑战

(一)欧盟就业领域反性别歧视的相关案例分析

(二)欧盟反性别歧视工作面临的现实挑战

五、欧盟就业领域反性别歧视的立法与实践工作对中国的启示

(一)出台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消除性别歧视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性别歧视

(三)落实就业领域中的各种平等政策,消除性别歧视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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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性别歧视的历史由来已久,在世界各国都是表现最为普遍、最为传统的歧视类型。性别歧视不仅与一个国家的传统和观念紧密相连,而且与它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状况有直接的关系。在欧盟反歧视立法中,性别歧视最早进入法律的视野,长期以来也都是欧盟反歧视立法的重点。在欧盟所有的反歧视立法中,反对性别歧视的立法最为成熟、完善,反对性别歧视的工作也做的最好。作为全世界就业领域中反歧视体系最发达的地区,欧盟一直将反歧视视为其社会的基本政策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将机会平等视为其自由与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欧盟的立法者、执法者、民间组织、学者、普通公民也都积极参与并推动着欧盟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事业。 本文以性别歧视概念的国别比较和共性归纳为出发点,从欧盟的立法实践、案例分析和现实挑战三个方面展开对欧盟反性别歧视的统筹综合与梳理分析,并结合经济学、社会学和人类学提出的最新成果理论,同时对中国的反性别歧视现状做出深入的考察和多个视角的分析,并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尤其是法律方面的一些建议。 欧盟在反性别歧视方面堪称世界的典范,特别是其法律实践,在其现有反歧视框架中历史最长、内容也最为致密,对欧盟内外各国男女平等事业乃至其他领域的反歧视制度建设的影响也最为深广。早在1957年,欧盟签订的《欧共体条约》中就已经包含了一个条款,禁止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此后该条款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中进一步得到了修改完善。1976年,欧洲委员会又通过了《男女平等待遇指令》,全面提出了在就业领域系统地保护女性权益。2000年,欧洲委员会对《男女平等待遇指令》进一步修订,至今仍是欧盟反对性别歧视的核心立法。2002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性别歧视立法,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于2003年9月23日联合发布了2002/73/EU号指令,这是一个汇编型的立法,其所树立的性别平等制度成为世界反歧视立法中的典范,也代表了世界反歧视立法的发展方向。 当然我们也得承认,欧盟的反歧视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由于欧盟的特殊组织结构和立法程序,造成了欧盟在很多立法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内部分歧,以至于影响了立法的效率,很多反歧视立法并没有能及时地制定或者修改。其次,欧盟各成员国的社会与文化背景差异过大,也造成了一些反歧视立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一些成员国迟迟不愿意将有关立法转化成国内法;最后,欧盟反歧视立法与国际劳工组织相比并不是最先进的。但即便如此,欧盟依然是全世界反歧视体系最为发达的地区,而与欧盟相比,我国的反歧视事业尤其是立法方面却存在着太多的不足甚至是缺陷。 在我国,无论是从行业还是职业角度来看,女性在就业结构中的地位都低于男性,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下正在被日益边缘化。我国虽在《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对妇女权益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目前还没有一部旨在消除劳动力市场歧视现象的专门法律,而且性别歧视方面的立法更是存在着许多缺陷:具体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对性别歧视的具体评判标准;执法和监督力度不够等。所以,我们亟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先进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真正建立和谐社会,实现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保障男女的平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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