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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与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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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所占的比例超过70%,农业的基础性地位显得更为重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与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密切相关。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关键是要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才能为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步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生产经营服务。”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亟待改革和创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和创新,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实现我国农业社会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详细阐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方面的相关理论以及列宁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农业方面的理论,并对我国学者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的几种观点进行了陈述。通过对我国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历次变革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分析,详细阐述和分析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积极方面和缺陷,并认为合作化道路和方向是正确的。特别对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家庭责任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家庭责任制由于实行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实现和农民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打破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局面,实行了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等,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巨大发展;但是家庭责任制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其缺陷和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产权不清、主体虚置,流转机制不健全,承包期不稳定和生产方式落后,阻碍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通过分析家庭责任制和两田制、规模经营等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集体所有制的一些实现形式后,并以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为基础,提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改革思路。
   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具有分配调节功能,它为社会财富的过分悬殊和分配的公平提供了制度保障,它还具有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的功能等,所以应该坚持,虽然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其自身来说存在着产权、经营、征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不是集体所有制本身的问题,改变这些弊端并不意味着对土地的权属彻底变更,而是按照农业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规律,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对集体所有制怎么实现的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使之不断完善和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产权清晰,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因而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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