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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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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创新之处

三 研究的意义

四 文章结构的安排

第一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概述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概念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

第四节 公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实践热点之PPP模式

第二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第一节 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我国行政法上的体现

第二节 信赖保护原则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适用

第三节 信赖保护原则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完善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案由定性及受案范围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案由定性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受案范围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我国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的判决方式

第一节 按照行政诉讼模式审理的案件判决方式

第二节 按照民事诉讼模式审理行政纠纷的案件判决方式

结论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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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单方行政向契约化行政的转变,难以为私法原理和规范所调整的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实际应用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过行政合同达到行政的目的,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不可不运用的一种法律手段。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加深,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不断紧密,政府特许经营逐渐成为我国公用事业服务的重要模式,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民营化是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的重要形式之一。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投融资机制、公众参与以及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的保障等内容,该办法的出台为我国特许经营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同时有效的激发了地方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对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融资服务的创新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相较之而言,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运行体制、机制已相当完备,而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起步较晚,相关的立法、司法制度尚未形成,理论上的研究相对滞后,这种状况严重制约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影响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进程。
  文章以2015年出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以如何保护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被特许人的权益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司法审查、救济为核心,展开论述。在展开论述的过程中,首先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基本概念、性质以及相关内容展开详细的介绍和论述,从而引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法律的适用、特许经营中的价值追求以及可行性,并根据我国的立法以及理论研究现状指出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立法中和理论研究中的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其次,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将“行政协议纠纷”明确列为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仅将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纠纷纳入受案范围”,对于行政协议的有效性、第三人认为行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是否能够起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切入点,对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案由定性、受案范围展开了论述;
  最后,结合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以及法律适用规则,就被特许人在司法救济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法院的审理以及判决方式进行了详述,以期能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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