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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不衔接现状
(一)法律概念之间不衔接
(二)行政法律规范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衔接
二、造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不衔接的主要原因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律概念不同一与大量存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众多导致适用时造成混乱
(三)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行政程序的标准
(四)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滞后造成了不衔接
三、解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不衔接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借鉴民法上制定《民法通则》做法制定《行政法通则》
(三)修改《行政法诉讼法》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