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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监督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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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各级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存在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导致法无权威。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审判机关,并根据人民的授权和委托代表人民监督审判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监督权具有法律性、事后性、间接性、权威性等特点。回顾和总结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监督权的立法发展,在整体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基本理论研究、法律规范体系及法律实践中仍存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监督权概念不统一,法律规范体系冲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监督权理论正当性存疑等理论问题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审判监督权过程中存在滥用权力、失职以及不作为的现实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权力界限和法律规范入手,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监督权正当性进行再认识,同时,从依法监督,坚持审判独立原则,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畅通信息渠道,完善法定权力的制度衔接,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改进方案,从而保障审判独立,防止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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