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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框架下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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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一 导论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 国内研究综述

2. 国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二 国际旅游服务贸易

(一)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定义及特征

(二)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壁垒

1. 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

2. 国民待遇方面的壁垒

三 GATS关于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规则及我国承诺分析

(一)GATS的法律特征和基本结构

1. 框架协定

2. 各成员的具体义务承诺表

(二)GATS中适用于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2. 市场准入原则

3. 透明度原则

(三)我国关于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入世承诺分析

1. 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中的跨境交付

2. 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中的境外消费

3. 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

4. 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存在

四 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现状分析

(一)外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概况

1. 以旅游基本法为核心的立法模式

2. 以一系列单行法律构成的旅游法律体系

(二)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1. 旅游基本法

2. 旅游行政法规

3. 旅游相关部门规章

4. 旅游地方性法规

5. 其他法律法规

(三)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部分GATS规则及入世承诺没有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得到实现及兑现

2. 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专项立法不完善

3. 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相关立法位阶较低使其治理权威下降

五 GATS框架下完善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思考

(一)完善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应考量因素

1. 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完善应结合GATS相关规则

2. 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完善应立足我国国情并有所创新

(二)完善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具体建议

1. 健全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相关立法体系——以日本为例

2. 对GATS框架下完善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所提出的具体建议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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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游业又称“无形贸易”及“无烟工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的腾飞和较为宽松的国际局势为国际旅游服务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背景,国际旅游业也随之蓬勃发展。但我国在规范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方面仍存在问题,对比《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有关旅游服务贸易上的要求也有缺陷,大大制约了我国国际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在该领域立法的完善是我国新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笔者将运用对比及实证分析的方法,联系GATS规则、我国入世承诺与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相关立法,在了解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及GATS规则适用的基础上,对比国外几种成熟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现状有个梳理和反思,从而对完善相关立法进行思考。本文提出要完善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立法,应当进一步兑现我国在此方面的入世承诺,特别是弥补在商业存在及自然人存在上的相关法律漏洞;另外仅仅是入世承诺的开放程度仍无法满足我国不断发展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应当结合我国旅游贸易发展水平,适当放宽我国在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程度。同时,在调整与国际接轨步伐时,应当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不仅要在旅游法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专项立法,还应将促进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写入法律中,更高效率地推动其进步。最后笔者将讨论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提出要不断提升相关立法的公开水平,接受其他成员国监督,综合推进我国国际旅游业的发展快中有序。本文通过具体论述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以上新思路,供学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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