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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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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与概况

(一)司法行政审批制度的概念

(二)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

(三)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概述

二、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事项的对比及分析

(一)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事项对比及差异性分析

1.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事项对比

2.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事项差异性分析

(二)十三省市“公证员执业审批”和“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对比及差异性分析

1.“公证员执业审批”和“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对比

2.“公证员执业审批”和“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差异性分析

三、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启示与建议

(一)完善司法行政审批立法

1.及时清理和修改现有司法行政审批相关规范

2.及时修订《律师法》

3.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

(二)加强司法行政上下级间和同级部门间的工作协调

(三)加强司法行政政务平台的建设

(四)明确设定承诺期限

后记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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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转变职能的突破口,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政府实行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曾发挥过重要作用。2001年,在以《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为标志,全国开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国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潮中,通过调整审批权限,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政务大厅,开展网络审批,压缩审批时限,流程更加精简、透明,审批权力更加规范,群众办事更加便利。作为一名司法行政审批改革实践者,在审批实务工作中,各省司法行政审批工作是否一致?审批事项分类、承诺期限的合理比例、精简审批材料的合法、合理原则是否一致呢?
  正是基于上述问题的困扰,本文比较研究北京市、辽宁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云南省、陕西省、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等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情况。从整体改革背景切入,对比、分析了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事项的差异,并从修订实体法和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明确设定承诺期限等四个方面,提出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与概况。从司法行政审批制度的概念谈起,论述了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需要贯彻的原则——司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主要改革措施——取消前置性审批事项和无法律依据的事项、调整行政审批权限、建立权力清单、建设政务大厅;改革的目标——建立“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审批模式。
  第二部分,对比分析了十三省市司法行政审批事项,从实务、学界、法律法规渊源等方面,讨论了注销类、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事项分类依据,分析了公证类审批事项为内部审批项目的依据,论述了精简和增加申报材料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理由,指出了承诺期限的差异性、审批网络的缺陷。
  第三部分,提出了深化司法行政审批制度的建议。一是借鉴美国日本的立法先行改革成功经验,从修订《律师法》、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等方面,阐述细化审批事项分类、流程、环节、期限等内容,形成统一的行政审批标准,从源头上降低改革过程中的成本;二是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横向、纵向信息相通,确保改革一致性;三是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借鉴新加坡电子政务建设经验,推进我国行政审批“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发展;四是明确设定承诺期限,建议承诺期限应听取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经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最后经行政首长签署后生效,且遵循“控制在法定时限的一半以上”的合理比例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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