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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大学生因工受伤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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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第2章 基本案情及争点

2.1 案情简介①

2.2 判决结果及理由

2.3 案例争议焦点

2.3.1 张某是否是适格的劳动主体

2.3.2 张某与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3.3 张某的人身损害能否属于工伤损害赔偿

第3章 案例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3.1 张某是否属于适格的劳动主体的分歧

3.1.1 实习大学生属于适格的劳动主体的主张

3.1.2 实习大学生不属于适格的劳动主体的主张

3.1.3 张某属于适格的劳动主体

3.2 张某与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3.2.1 否认张某与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观点探析

3.2.2 张某与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3.3 张某的人身损害能否适用工伤损害赔偿

3.3.1 张某人身损害不宜适用民事侵权处理路径

3.3.2 张某人身损害适用工伤损害赔偿路径之肯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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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随着高校毕业学生就业压力日渐增大,实习已经成为众多大学生提高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不二选择。实习活动的频繁也导致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纠纷经常发生,但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案件如何处理予以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实习大学生在人身损害发生后面临着难以寻求合理法律救济的难题。实习大学生人身损害如何救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很大,意见不一。为有效的解决实习大学生因工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合理保护大学生权益,本文通过对张某诉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徐州某职业高等技术学校劳动纠纷案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此类案件的相关思路。本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整个案例、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争议点进行了简要归纳和总结;第二部分主要对本案存在的三个争议点进行了分析。
  关于焦点的分析,首先分析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有学者认为实习大学生不是适格劳动主体,本文认为不宜将劳动者进行限缩解释,劳动者即应当是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由此认定张某为劳动者;其次,对于实习大学生是否能够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进行了分析。有学者主张实习大学生人事关系在学校,不隶属于实习单位,因而不能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并主张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务关系。本文认为张某隶属于徐州某机械公司且服从该公司管理、因工作获取报酬、从事的工作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两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再次,对于实习大学生因工受伤问题能否属于工伤损害赔偿进行了分析。有学者主张实习大学生因工受伤应当按照一般侵权处理。本文认为张某作为适格劳动者,与实习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其又是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对于就业实习类型的实习生因工受伤应当纳入工伤损害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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