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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野中的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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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知识为研究基础,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从契约与法治、政府的历史和逻辑关系维度,探讨了契约、契约论及契约文明的内在关联,分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文明的制度基础和政治诉求,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特有的政治和法治文化以及社会契约关系,尝试探索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构的契约理据、实现路径与制度构建,以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理念找寻政治哲学资源,为法治政府的合理建构提供制度框架。
   人类在从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交换行为和关系中发现和概括出“契约”这个范畴之后,契约就被用来解释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契约在中西方不同的语境里,有着渊源不同的概念内涵和观念维度,由此也在中西方不同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中演绎了迥异的契约理论和发展脉络,表现出特色殊异的复杂的契约实践。历史和逻辑地看,适用于私人领域的经济契约、私法契约与适用于公共生活领域里的社会契约或政治契约虽然有着紧密的关联,但它们分别是自己路径依赖和自身演化的产物。伦理的、政治的和公法契约观念在作为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契约观念(即传统社会契约论)中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并在契约论那里获得了自己系统化的经典形态。契约论经久不衰、永不枯竭的灵感源泉不在于其政治、伦理规范意义,而在于蕴涵于契约关系、并最终指引人类走向契约文明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文明赖以存续的基础和凭借,是现代文明的核心,它向我们构筑了人类文明的崭新形式--契约文明。
   契约文明是借助于其他物质性、精神性或制度性的文明形态予以表现的,集中体现自由、平等、理性等契约精神的人类文明形态。它内含契约理念文明、契约关系文明与契约制度文明的逻辑结构,内容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领域,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文明财富。契约文明具有制度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契约伦理意蕴。从契约文明的制度性文明形态看,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制度基础。以契约精神体现出来的契约文明的精神性价值追求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契合了市场本身蕴涵的自由、平等、功利和理性的正义原则,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商品、市场和契约成为当今人类发展的共同话语的今天,以契约精神、契约道德和契约规范为内核和导向的契约文明必将超越意识形态的制约,成为实现全球政治、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的人类的共同财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初级阶段的必然选择,它呼唤着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契约精神和契约文明。社会主义倡导的契约文明是重新解释和界定的制度文明,所要实践的是创设新的条件,使契约关系建立在真正平等的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并将保障经济契约关系有效运作的契约规则和契约伦理广延到政治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作为社会共同体的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契约制度相适应的法治政府,是契约制度文明的政治权力诉求和必然选择。
   作为社会伦理维度的公共契约,是中国解决法治政府建构这一被康德所告诫的“最困难的问题,同时又是最后才能被人类解决的问题”的重要概念和范畴媒介,也是法治政府建构的契约理据。然而,公共契约的不完全性揭示了法治政府建构的契约困境。马克思的契约正义观为我们提供了摆脱法治政府契约困境最优解的思维理路和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契约观是蕴涵真正自由和平等价值内涵的契约正义,它超越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的契约正义即交易正义,或仅仅是经济正义或法律正义的论证,是一种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制度正义和社会正义,因而是一种融合政治、经济、道德、法律范畴的综合性价值尺度,它的实现受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制约,是一个从不完全性契约走向完全性契约的历史发展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契约正义在经济上必然要求变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合理、不道德的契约关系和契约制度,政治上坚持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民主的国家制度,建立真正反映人民意志、具有社会主义契约伦理意蕴的法治政府,而这样的政府是以法治理性为根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底蕴,以行政正义为核心价值取向,走向完全性契约的法治政府。
   契约论既是一种以实质性问题为中心的知识论,也是一种以逻辑和程序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契约方法论是契约知识论得以建立和重组的关键。作为自由主义法治政府证成的契约方法论,其逻辑推理的方式是典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契约方法论从关涉价值的实质性问题向与价值无涉的交往的程序合理性这一形式的转化,不仅获得了对现实生活更大的解释力和指导性,而且具有了积极的规范和制度建构意义。尽管如此,契约方法论个人主义不仅隐含着最根本的局限,这既是契约论,也是个人主义方法论所面临的最大困境,即如何认识和合理解释社会对于个人的某种先在性或价值优先性,而且契约方法论因隐含着对程序正义和程序伦理的重视而有忽视、甚至背弃实质正义和实质伦理之可能。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契约法律观及其方法论,在批判性地继承和吸收自由主义契约方法论经验基础上,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克服了契约方法论及其价值取向上的狭隘、局限和偏见,运用民主契约法律观的整体主义方法,构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真实集体,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建构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社会和谐自古以来就一直是人类的政治理想,任何一种政治形式都在寻求一种社会和谐,差别仅在于对社会和谐内容的理解及其实现方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求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和谐,契约方式是实现这些关系和谐进而达至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法治政府则是通过契约方式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谐社会里的法治政府应当是民主政府与服务政府、诚信政府与责任政府、透明政府与效能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治政府的建立,必然要考量中国传统伦理政治和契约文化的特殊境遇,努力创造各种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推动契约社会的生成,并在吸纳西方契约文明与法治文明,借鉴其法治政府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东方社会政治、法律发展中政府的推动作用,通过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以及它们各自内部权力或权利关系的契约式互动,建成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利,私法与公法协调、融合的法治政府。
   探讨法治政府之中国式契约选择,乃是出于对理想的中国政治体制的法律追寻。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治政府的建构来讲,宪法契约是法治政府民主契约的基本实践形态,并以法治政府的建构为根本保障。法治政府对宪法契约之保障,根本上取决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契约化与中国特色契约性社会整合机制的形成。建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契约化与契约性社会整合机制基础上的法治政府,其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必然是契约行政的政府治理模式。契约行政体现了法治政府的契约规则和契约文化,要求公共管理者既要遵守契约伦理,又要坚守公共行政精神。契约行政的法制化决定契约行政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是实现二者统一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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