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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对数字产品的法律规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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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当今世界网络技术发展进程中产生的一个新兴的形式,数字产品包括基于数字技术的电子产品和转化为数字形式通过电子传输或依附在物质载体上的产品。区别于传统货物以实体物的形式存在,数字产品的存在不以是否有有形介质为依据。这样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数字产品便具有了非消耗性、便捷性、易篡改性、体验性和参与性、高附加值的鲜明特色。数字产品的涵盖范围比较广,只要属于定义中的类型便是数字产品,并不对它在定义上做货物与服务的区分。但是实务界对数字产品的归类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其中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将其归类为服务主张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将其归类为货物主张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其他一些国家主张制定一部专门规定数字产品的法律文件这三个观点最具有代表性。虽然现行的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可以解决数字产品方面的问题,但是由于都没有纳入专门规范数字产品的条文,所以适用现行国际性法律文件都无法完全满足规制数字产品的要求。并且在跨境贸易中各国对规制数字产品的现行国际性法律文件经常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所以制定一个专门针对数字产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呼声越来越高。 面对同样的状况,欧盟制定出了《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有很多创新之处,纳入数字产品便是其中之一。虽然多年来尚未正式颁布实行,但是其中关于数字产品跨境贸易的具体规定已然是全球法律规则体系中的首创。《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虽然只是在欧盟的多个成员国之间制定的法律,但也是适用于不同国家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法规则,被用来解决跨境数字产品贸易纠纷问题的多边贸易条约。《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在条文中明确地将产品分为传统货物和数字产品,对数字产品合同的规制在整体上分为专门适用于数字产品合同的条款与通用于传统货物和数字产品合同的条款两种形式。具体而言,《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对数字产品合同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涵义的界定。《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明确地界定了数字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定义和涵盖范围,但是对数字产品的定义进行了缩小解释,对数字产品的适用范围也限制在四个方面。第二,具体的特殊规定。由于数字产品具有区别于传统货物的特殊性质,《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在信息告知义务、撤回权、保证义务、救济措施、风险转移和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上做了调整。在这些特定于数字产品合同的问题上,《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制订了仅适用于解决数字产品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 《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虽然对数字产品的规定有一些缺漏和不适,但它确实推动了跨境数字产品贸易纠纷问题解决的进度,对全球数字产品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对各国的国内法和国家间的国际法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和借鉴作用。我国的数字产品不管是境内贸易还是跨境贸易都有着飞速的发展,但是法律规定却没有与社会发展相匹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满足日新月异的经济往来和贸易纠纷,缺少对数字产品的相关规定。《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针对数字产品制定的专属法律规则,给我国现行法律纳入数字产品方面的法律规定提供了借鉴。以《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为参考,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制定针对数字产品的专门性规则。首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数字产品进行定义,确定规范的数字产品的类型、范围。然后对数字产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类,对于不能适用已有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的数字产品方面的法律问题,例如数字产品的信息告知、数字产品的撤回等,尝试制定相关规则,加入到《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买卖合同一章的条文中,或者在《合同法》中为数字产品方面的特殊问题专门制定一章。

著录项

  • 作者

    吴梦迪;

  •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

  • 授予单位 苏州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赵艳敏;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欧洲; 草案; 数字产品;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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