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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 召开年:2009
  • 召开地:武汉
  • 出版时间: 2009-05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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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在当前公私法不断交融的趋势下,行政权也越来越多的渗入到知识产权领域。要规范行政权对知识产权的影响,须对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机制进行分析研究。认清行政权的作用范围,选择恰当的分析工具,识别行政权作用的基点,是研究行政权作用机制的基石。
  • 摘要: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司法解释以及纠纷与判例引发人们对安全保障义务中“合理限度”的思考。帕斯格拉芙的世纪奇案诠释了英美法中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含义,以此为例从比较法的角度思考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中合理限度的制度,分析我国现行司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职业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作用;对合理限度合理性限制和容忍;运用合理限度的规则时注意与允许危险之间的协调以及注意区别性的原则。
  • 摘要:代位权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已为各国所广泛运用,但该制度在我国还很不完善。债权人代位权是为维护交易安全,保全债权的手段,其性质应为第二层次的请求权。结合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及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从理论及比较法的角度对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探讨。
  • 摘要:“塔斯曼海”案的处理取得较为圆满的结果,而松花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的处理却遭遇尴尬局面,证明了行政处罚不能取代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不应当对生态损害视而不见。侵权责任法虽然不能提供填补生态损害的直接依据,但能够利用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之间的重叠关系,在填补物(资产性的生态环境组成要素)之所有人的损害时兼顾生态损害。
  • 摘要:受法律制度的背景、对民事责任功能定位的认识差异等影响,英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未得到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继受。是否确认惩罚性民事责任本为一国国内法的立法选择,但当一国所做出的惩罚性民事责任判决需要他国法院协助执行时,受委托国家法院对该民事判决的承认与否直接影响其执行效果。本文仅就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进行分析研讨,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乃至民法典的制定有所裨益。
  • 摘要:我国民法典的起草早已提上议程,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不少学者写过关于民法典体系问题的文章,有二编说,七编说等等,主要是借鉴外国民法典体例的不同而导致的各自观点的差异。笔者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就应该从这两个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出发,来构建我国的民法典。故民法典体系应该包括以下五部分:总则;人身法;财产法;民事法律责任;民法适用。
  • 摘要:我国民法对成年人中的意思能力欠缺者,在行为能力的设计上抽象的划分成两类型的模式,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未来民法典应取消无行为能力人一级的抽象划分,仅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以残余的意思能力为标准,进一步划分为新的三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大部分法律行为、部分法律行为、特定法律行为。对于受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单独实施,应分别设置三类权限范围不同的补充方式--监护人、保佐人、辅助人予以补充。
  • 摘要:商事侵权在概念上尚未进行清晰的界定,在体例上难以融入既有的侵权法体系,在特征上与传统侵权法不相符合。维持既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根据不同的商事侵权行为所属部门法,分别进行调整才是最佳选择。
  • 摘要:通过对两种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在调整无权处分和债权合同嗣后无效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机制比较,表明在调整复杂的利益冲突过程中,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显得顾此失彼,且存在难以解释的问题,而物权形式主义立法则凭借其丰富的利益平衡机制和方法论的均衡主义,既兼顾了相关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又确保了私法制度体系的和谐,从而能够实现更深层次的公正。
  • 摘要:人们在享受互联网飞速普及发展和网络技术日益进步所提供的便利的同时,也更加为自己的隐私信息被任意披露而感到忧虑。本文以人肉搜索事件中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为入口,通过对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网络服务商的舆论自由以及公民的隐私权三者所体现的价值进行分析和其所代表的利益加以衡量,提出了人肉搜索中侵权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归责原则,并针对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认定提出几点看法。
  • 摘要:习惯法在人类历史上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的。特别是在制定法不发达时期,习惯法在规范人类行为、平稳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纠纷等方面居功至伟。然而时过境迁,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与历史上习惯法发挥作用的环境相比可谓天翻地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截然不同的社会背景对习惯法的作用发挥及基础理论的建构是否以及如何发生影响,这是本文讨论的动因所在。文章以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习惯法为中心,共分六个部分:为了给后文讨论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首先厘清了多重语境中习惯法的不同含义,并将本文的讨论中心确定为民事立法中的习惯法;就习惯法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或习惯法的作用而言,与历史上相比,其总体趋势是逐渐衰微,本文没有将重点放在对这种衰微的表现,而是集中于对其原因的分析,从逻辑上来看,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和此种原因之中的习惯法,势衰不可避免;再次是运用比较方法,对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代表性民事立法中关于习惯法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其特点及优劣,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民事立法中习惯法的梳理,一方面展示了习惯法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地位和现状,另一方面也在与前述各国习惯法民事立法的比较中发现其缺失和不足;第五部分以习惯法构成要件为中心并附加讨论了与此相关的习惯法效力渊源、举证责任等方面内容,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下,其应有不同的表现;文章最后为总结,综合全文并提出我国未来民事习惯法的立法建议。
  • 摘要:采用P2P技术的传输方式是目前网络上的主流分享方式。通过这项技术,计算机之间可以直接沟通与分享信息,而不需要通过服务器,达成互助与共享,可将网络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和积累。但是由于P2P技术的传输方式太过方便,使得各种使用P2P技术的分享软件,成为了一部分人进行侵权的有利工具。同时在如何合理使用P2P技术进行信息分享方面,我国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P2P技术想要继续健康、长久的发展,则必须解决围绕它的侵权问题。
  • 摘要:随着网络社会中的一系列公共事件,“人肉搜索”成为信息时代的重大议题。“人肉搜索”本身作为工具是中性的,既可以成为建设性的力量,也可以成为毁灭性的灾难,故不应立法一概禁止。戕害隐私权的背后推手是网络社会中的大众心理。网民暴民化的成因是长期缺乏公共空间熏陶和社会交流阻滞带来的孤独感,而健康理性的网络社会公共空间有赖于网络实名制的构建。隐私权在信息时代衍生出个人资料保护的新型课题。在个人隐私对抗公众力量的战争中,表达自由和知情权不能成为网络暴力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正当化事由,只能在个案的价值冲突中具体化衡量。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实名制缺位的背景下,“人肉搜索第一案”昭示了私法上的侵权责任也不失为一个隐私权的救济途径。
  • 摘要:从罗马法到近代私法的物权客体范围的演进,确立的是以“有体物”为标准的物权客体的范围,有体物之外的“物”或被严格排除在物权客体之外而以特例规定设定物权,或以拟制手段纳入物权客体范围,在理论和立法上,物权客体的范围是相对清晰而封闭的。rn 在现代物权法上界定物权客体,不仅需要把握物的自然属性,更重要是能够使价值化、观念化和虚拟化的新类型的“财产”能够进入物权客体的内涵之中,而不仅仅是作为特例而存在。以“财产”概念代替“物”的概念来指称物权客体,使物权客体具有更强的时代包容性,这实际上是对《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的理论概括,即把第二条所称的“物”和法律特别规定的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权利”用一个统一的概念予以界定,这对于《物权法》制度适用中的体系性解释具有更强的合理性。
  • 摘要:信息时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成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最重要权能之一。实践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造成的损害难以估算。网络传播的全球性、互动性和易复制性、难控制性等因素决定权利人应改变传统的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惯性,真正从商业模式调整的角度重建许可使用的基本体系。总体上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体系建构要紧扣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媒介,创新许可使用契约,发挥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功用,促进商业模式的全面更新。
  • 摘要:本文所探讨的土地空间使用权的利用形态仅仅是设定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空间权利用的形态。这种空间权的利用,仅限于一体型和人工地基型的空间权利用。在这两种情形下对空间权的利用,一般是设定区分地上权和空间役权以及不动产役权等等。此外,私法上的空间权的利用还包括空间租赁权和空间使用借贷两种类型。
  • 摘要:环境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使环境受害人受损的权益按照传统举证责任制度将因取证困难而难以获得有效救济。文章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出发,探讨环境侵权案件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分析环境侵权行为“事实自证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解读环境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以促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摘要:监护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在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位一体的保障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既有历史的贫乏,又有认识的误区,亦有内容的缺失,更有运作的疲软,迫切需要健全和重构。本文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历史发展之梗概,探讨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 摘要: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深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性和社会保障性分析,阐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理论基础,剖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中农民权益缺损的制度瑕疵,从农民利益出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及法律监督的制度构建。
  • 摘要:我国近现代民事法制与理论,大多自域外法制发达国家移植而来。现今的民法学研究,仍以师法欧美为上。承认差距、虚心向学,正是进取者应有的心态,无可厚非。不过,我国学者却也并非事事步西方法学后尘,如在民事责任形态中创造的“补充责任”概念,即为域外所无。在这样一个基本与国情无关的理论问题上,能够独辟蹊径、自创新说,堪称异数。昔日,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的门徒、大名鼎鼎的胡适之先生提倡“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至今仍不失为科学研究的指针。“补充责任”在民法学上能否立足安身?还需要小心求证。在民事责任问题上究竟有多大的创造空间?值得深思。本文就相关研究与立法现状扫描;一问补充责任的来历以及二问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探讨。
  •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移动电话以及移动电话服务的成本不断降低,使用移动电话的人数也不断攀升。移动电话因为其便捷性,往往成为用户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移动电话号码与用户的联系因此也更加紧密。很多时候用户不会选择改变电话号码去选择新的移动通信服务商和新的服务,因为这样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有时甚至会造成很大损失。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自由竞争局面的形成,也不利于移动通信技术与服务的发展。而移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能很好的弥补上述不足。但目前的现实是,我国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其拟定的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中均没有授予用户此项权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因此本文将在此处作较为详细的探讨,并为以后相关格式条款的拟定提出自己的建议。
  • 摘要: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末淫浸在经济学(金融学)血液中的资产证券化,同时也闪耀着法律理性的光芒,特别是藴含着深厚的民法原理和思维,经济学和法学因资产证券化而结成了亲密的“孪生兄弟”。本文以特定目的机构(SPV)设立展开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民法基本原理。资产证券化理论建立依赖、藴含、折射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民法制度的精髓: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三大基本原理,一方面,显示出对传统的民法固守和承继;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也表现出非常强烈的个性色彩,更是对传统的民法颠覆和超越,是对民法的革新,反映出现代民法发展的一些新趋势。同时,从实践层面运用民法原理分析了美国“次贷危机”的法律原因。
  •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该条被视为物权法对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利定性的条文,具有极强的标示意义。但采矿权从其权利产生、权利行使到权利灭失均有其较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这一特性是多维的,也正基于此,采矿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如何协调这些权利,成为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就采矿权的特征的多层面性,讨论采矿权行使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一些权利衔接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抛砖引玉。
  • 摘要:本文通过对现有的农地所有权主体的私法改造方案的评析,认为具有所有制色彩的“农民集体”应在宪法中进行规定,作为宪法所有权的主体而存在,既具有一种宣告意义,又可以成为宪法中的保障条款的对象。在私法领域应具体化为可以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格化团体——合作社,其存在目的在于对农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合作社的责任财产不是农地所有权而是农地使用权,合作社的主体性不一定要体现在农地所有权进入市场,获得完全的责任财产上。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的内涵是相当丰富的,在农地上设立他物权就是法人主体性的最好体现。其他与集体成员身分有关的权利,包括村民自治权、生活权、基本保障权以及征兵、村建、计划生育等管理性事务则交有村民委员会执行,从而实现对“农民集体”分而治之的目的。
  • 摘要:《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二元化的立法模式。在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下,只有“须经登记”的抵押权;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则有“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rn 如何确立“须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修正和继承其前身中非但没有趋于精致,而且失之错误。对其不足,应在说理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正。
  • 摘要: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存续,当以“特定物“的存在为客观前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上抵押权何时设立的规定,违背了这一前提,导致了学理上的错误和体系上的混乱,应予适时纠正。
  • 摘要: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或人们行为的制度工具,法学是建立在对社会认知基础上一门科学;而对社会的认知,既可以是对人类社会一般规律的认知,更重要的是对历史时期的特定社会认定。由于法律的政治属性,法律是国家调整其主权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人类社会法制历史上形成的法治经验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法律规则,可以为我们所借鉴,但是中国的法律应当是建立在中国社会的认知基础上的科学。中国的法学家当然以中国社会为认知对象,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中国当代社会的认知准确、深刻程度之上。本文就社会转型时代及社会转型对私法的渴望进行了介绍,分析了我国私法的困境及私法学者的使命。
  • 摘要: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不可能由业主共有;绿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只能由业主共有,但可以在其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规划文件也无权规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
  • 摘要:《侵权责任法》是否应该规定绝对权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涉及到请求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本文从请求权的概念及分类入手,明确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在请求权体系中的地位;通过对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立法模式的比较,解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规定的原因;从我国立法现实状况出发,论证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合理性。
  •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但由于土地分层利用极为复杂,且该条款又过于简单和粗略,因而,如何理解、适用该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即分层地上权与空间利用相对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土地和空间两种客体上权利的认定,空间地上权的限制,土地分层地上权的登记,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对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的规定有所裨益。
  •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该制度的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制度较好地协调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与商法的特殊需求,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值得借鉴和发扬。
  • 摘要:租赁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旅客身份在接受旅店住宿服务过程中,实施纵火侵害旅店的犯罪行为导致租赁物即旅店毁损灭失,仅就出租人的权益而言,其法律结果并不产生该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现象,实则为一案中存在多元的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的现象,即一方面,第三人旅客违反了旅店住宿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又连锁引起旅店业主同时作为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作为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依合同相对性规则向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不宜直接向第三人旅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方能更好有效地保障受损失的出租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最小程度的经济损失。承租人不得因租赁物的毁损系第三人旅客实施犯罪行为所致而进行抗辩免责。
  • 摘要:体育竞赛是一种对抗性极高的、从而极易造成运动员人身伤害的高风险群体活动。随着体育比赛、竞技活动的增多,这种致人伤害的潜在危险也随之增加。由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关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伤害赔偿问题,我国的《体育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规;而且国际上也缺乏相应的可资借鉴的完善的制度。本文通过探讨建立体育竞赛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深入分析体育比赛中致人损害的各种具体的表现形态、责任归属,以及俱乐部的代位求偿权与独立求偿权,以期充分维护体育比赛中受到损害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分散和降低体育竞赛的风险,鼓励体育竞赛参与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 摘要: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评审)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活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 摘要: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虽然《民法通则》第127条对此作了概括规定,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对该规定的适用争议颇多,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主要以饲养的动物为分析对象,附带论述野生动物致害的情形,分析了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的认定。笔者认为应该扩大动物侵权的范围,针对不同的动物侵权类型分别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同时应该设立专门基金救助一般野生动物侵权受损人,以求教于方家,希望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该问题能引起广泛的关注。
  • 摘要:侵权责任法在传统上常常被视为某人所负担的、补偿由其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的法律部门;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职能常常被描述为补偿受害人和制裁侵权行为两重使命;也正是基于这一视角,侵权法也常常被学者称为“救济法”;在“无过错亦承担责任”甚至“无行为亦承担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形式中,侵权法的救济功能表现得尤为突出。然而,传统侵权法过分拘泥于补偿和制裁功能,也日益凸显出其局限性。在当代,传统侵权法所遭遇的重要挑战之一,就是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方面的不力,尤其是对于大规模环境侵权、公共卫生侵权等领域的预防收效甚微。由此,当代侵权法越来越强调对于损害发生的预防功能。预防功能的突出,正是现代侵权法与传统侵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本文就传统侵权法对于预防职能的忽视;以预防损害为视角重构现代侵权法,以及从预防角度看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综述。
  • 摘要:我国《食品安全法》迅速提升了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共政策因素,其调整的基础关系仍是私领域的交易消费关系,召回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属于行政法拟或经济法制度,但召回的基础法律规则仍属于民法规范范畴。立法确立了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属于交易安全义务,违反该义务引起私法上的侵权责任,是结果责任,并与一般的产品侵权责任有联系但不同。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缺陷食品的判断依据,排除了召回对符合强制标准而仍存有不合理危险之食品的适用,缺陷食品限于不合格产品,召回机制的启动将会招致大量原交易关系的无效并产生惩罚性赔偿。
  • 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此问题的探讨与分析一直颇多,但能切中要害的论述并不多见,笔者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行使效力及其与代位执行制度的矛盾与交叉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与同仁共榷。
  • 摘要:独立担保是因担保人的特别承诺而与被担保债权没有从属关系的一种担保,其效力、履行都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担保人也不享有传统担保中由基础合同衍生出来的抗辩权。学界对于我国担保法律与新颁布的物权法就独立担保是否得在我国域内适用存在争议。本文借鉴国际惯例、条约和各国立法及相关判例,建议通过立法逐步扩大独立担保在域内的适用,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加强国内企业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竞争力。
  • 摘要: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依据居民户籍——城镇或农村——进行确定,这引起了学术界关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本文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赔偿,不是对死者生命权本身的赔偿;法律上的公平、平等具有不确定的内涵;因此,划分城乡两个赔偿标准是适宜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适用城乡标准的适用人群作出进一步的界定。
  • 摘要:《侵权责任法》应有的内在结构包括“三阶裁判”理论结构和“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两个方面,应该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单独设立“侵权责任分担”章。受害人过错制度应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三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应该建立统一的最终责任分担制度,并适用于过失相抵双方的份额确定。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补充责任形态应该在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予以列举,不真正连带责任应该在适用严格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予以列举。
  •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时效制度的规定大多是从前苏联照搬舶来的,制度的名称、内容、效力等的规定已不适宜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本文结合国外有关法律和我国实际情况,深入研讨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两制度的构建、协调等问题,以期为完善未来民事立法尽绵薄之力。
  • 摘要:公共利益是我国2004年修宪之后现行宪法第13条财产权保护条款所确立的制度性要件,今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将征地范围缩至公益性用地的项目,在去年颁布的《物权法》里虽然引入了公共利益这一名词,但该原则还未在制度性的层面得到充分具体的界定。
  •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林业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林业“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林权在内的各种产权交易日益增多。为了加快林权的合理流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事实上,林权进入市场流转是大势所趋,幼林转让、中幼林合营、林地出租造林以及林地使用权、林木折价入股等多种流转形式已在实践中相继出现。关于我国现行林权流转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析之。本文就我国现行林权流转制度的缺陷,及如何完善我国林权流转制度做一剖析。
  • 摘要:“抗辩事由”概念存废引发的争议2002年12月,人大法工委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其中第八编是“侵权责任法”;2008年12月,人大法工委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这就形成的学界所称的侵权责任法的两个“官方草案”。相比第一次审议稿而言,第二次审议稿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抛弃了“抗辩事由”的概念,将第三章的名称由“抗辩事由”改成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就意味着此前非官方的几部侵权法草案,即王利明教授、张新宝教授、杨立新教授等学者分别主持起草的学者建议稿一致使用“抗辩事由”概念的做法未被采纳。笔者以为,抗辩概念在传统民事实体法理论中的内涵和外延逐渐定型,在侵权法乃至整个民法范畴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在立法上,明确使用抗辩概念或者抗辩事由概念的先例也越来越多。用“抗辩事由”代替“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等语句,是立法技术的进步。但是,如果采用“抗辩事由”概念,就应当回归“抗辩事由”本来的性质,即债的阻却事由,而不是免责事由或者减责事由。否则不仅会导致债与责任区分理论的崩溃,还会冲淡侵权法的私法属性,危害民法的权利法本质。
  • 摘要:随着新闻媒体触角的进一步延伸,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生活中的“第四权力”,在监督政府行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利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舆论监督仅占新闻报道中的一小部分,新闻媒体更关注的是社会民生方面的事情。也正是如此,新闻报道中常常出现不真实或不公正的现象,导致被报道者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其人格利益。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全国的新闻侵权案件数量已达5000多起,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文拟通过借鉴国外已有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按照请求救济的严格程度分别构建连续报道、更正报道、申辩报道、暂时停止侵害保全四个制度对当事人的名誉进行非物质的保护,具体表述为新闻机构的连续报道义务、更正报道义务、被侵权人强制新闻机构刊登申辩文章的权利,被侵权人向法院申请暂时停止侵害保全的权利。
  • 摘要:和谐以人性整合为目的,以价值整合为关键,以利益整合为手段。rn 结果责任以阶级性的不平等为秩序,缺失价值整合,侵权责任要件化确立了利益整合的范式。阿奎利亚责任建立了阶级性主导下的贵族、平民人性均衡秩序,意志自由、行为自由都进入侵权责任的要件构造,价值整合、利益整合初步结合。主观过错责任确立了资本主义人性的自由秩序,人性平等获话语权,异化造成断裂。过错客观化是资本主义人性、价值观、权利义务趋中化整合的产物,弱势群体的保护有所加强,过错内部趋于均衡。社会连带与社会责任理论构成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基础,人性内省,和谐自觉。为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穷,权利义务的技术平衡具有了独立的和谐价值理性,衡平责任或公平责任产生。
  • 摘要:《物权法》所规定的无权占有制度,其法律的适用,涉及该项制度若干相关制度的关系辨析问题。在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的关系上,无权占有的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其以占有人并未“取得”占有物为前提;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其则以得利人“取得”相关权利或者利益为前提。在我国民法上,不当得利的典型例证应为消耗物占有与添附取得,“给付不当得利”的概念在我国民法中不能成立。在无权占有与无因管理的关系上,“为他人利益”而占有他人之物,应适用无因管理制度,而不应适用无权占有制度。《物权法》上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则是上述两个方面关系在一个具体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
  • 摘要:本文就医疗侵权立法之特殊性、效率价值、归责原则的选择及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医疗侵权立法之评析进行综述。
  • 摘要:在意外灾害的特别时期,医疗专业救援人员应该享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豁免权,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因造成被救助者人身损害的,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为了平衡被救助者的利益,应建立独立的赔偿基金,以使得在紧急援助中受有伤害的人获得一定的补偿。rn 应尽快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知情同意例外规则,并规定严格的限制因素。
  • 摘要: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是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则是其存在的内在根源。公示制度是维持物权法定的技术手段,不能作为判断权利性质的标准。物权法定并不违背意思自治的精神,我们应该摒弃立法、司法和理论中存在的物权法定无视说和物权法定缓和说等错误观点,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 摘要: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特点对侵权主体的认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救济范围、救济形式都会产生影响;私力救济作为网络隐私侵权的救济手段应当予以重视;基于不同侵权主体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差别,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形式应当充分考虑网络隐私权本身的特点。
  • 摘要: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移植于英美,但由于信托理念的缺失,我国信托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信托制度的适用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因此,我国信托法律制度需要反思与重塑。需要反思与重塑的问题主要有:民事信托财产权归属、民事信托设立的实质要件、我国民事信托信托生效要件、受益人权利保护机制的缺失、民事信托委托人权利的扩张与限制、外部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缺失等诸方面。但关键问题在于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应以“双重所有权制度”作为其制度基础,将受托人与受益人定性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和受益所有权人,从而确保信托财产之真正独立性以及使受益人能够获得财产性救济,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 摘要:人格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同时也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本质为私法,民法体系的构建以私权利为核心。而宪法作为国家法治的根本法,宗旨是保障私权利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民法与宪法的各自侧重点不同,宪法规定了人权的基本保障制度,并不妨碍民法对人格权进行具体的细化规定,这对于完善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机制非常必要。
  • 摘要:合同不真正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之一,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违约方施予的一项救济保护措施。在我国合同不真正义务立法规定简约,实际生活中人们对它了解的甚少,学者对它的研究也比较浅显。许多很多细节问题缺乏深入研究,比如违反合同不真正义务承担的责任究竟是哪一种?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违反合同不真正义务后受损害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又是什么呢?以及预期违约中的合同不真正义务适用问题等。本文从理论入手,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合同不真正义务的规定,找出我国合同不真正义务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合同不真正义务规定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完善合同不真正义务的立法。
  • 摘要: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权的根据之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与受益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正是因为传统民法理论中不当得利不问受益人是否有过失或故意,导致了其在适用方面相当泛滥,甚至成为了一种债权发生原因的兜底条款的意味,许多债权的根据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不当得利之债。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不当得利这个制度本身在建构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与偏差所造成的,如果其有意与侵权之债作为同一位阶的概念而成为债之发生原因的话,我们有必要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更为周延的界定,本文就此展开论述,希望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合理与完善稍有裨益。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在快速增长,但同时也在快速地流失。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至少有800亿-1000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引起了国家、企业等方面的重视。国有资产流失的方式。国有资产流失的方式有决策失误造成流失,在企业破产中流失,在企业改制重组中流失,在中外合资、合作中流失,在国有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流失,财政性蚕食,形成资产流失,无形资产、土地不入账造成流失等。rn 《物权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条文涉及到了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但存在的问题仍然是过于宏观,欠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准则。因此,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不仅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具有现实意义。其对于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加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甚至对于《民法典》的制订皆有重大意义。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中的特殊现象,对于其司法保护的途径和具体操作方式,西方国家法学界缘于环境限制,对该问题的研究很少。因而,探讨《物权法》角度的国有资产问题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特色所在。国有企业改革目前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重要方向,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做到公正、公平地使国有企业完成改革使命,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并设计出良好的解决路径,而不重蹈俄罗斯“休克疗法”的复辙是我国政府和全体人民所期盼的。希望此文能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关注。因为,国有企业的是体现中国30年改革公平化的最后底线。
  • 摘要: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侵权法规范模式之一,代表着世界侵权法规范模式的基本发展方向。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根据规范对象范围的不同,分为有限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与全面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全面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指在侵权法中具有核心地位,作为一切侵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全面的一般条款的规范价值包括了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公平分担等。全面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具有三阶层规范结构,即侵权事实认定规范、侵权责任认定规范和侵权责任承担规范,并且三阶层规范在侵权司法裁判中具有逻辑上的层进关系。侵权事实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基础,而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依据。
  • 摘要:现代侵权损害的特点决定用民法传统的自己责任原则解决纠纷已经不能全面保护受害人,日本的学者和法官及其他各界都在寻求解决之道。通过对现代典型损害样态的理论和判例的分析,不仅使我们了解日本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理论及其发展态势,同时也可以找出我们理论研究的不足。如日本关于比例因果关系的应用,解决了间接原因和受害人自身原因对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其操作性强而极具实用价值,对中国损害赔偿理论研究和实务应用不无借鉴意义。本文介绍了典型损害样态及其责任构成,对日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理论简评进行了探讨。
  • 摘要:本文就什么是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为何区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进行了介绍,探讨了立法中的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关系。
  • 摘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使用了“当事人”、“车辆驾驶人”的名词,有意识地将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实际控制人分开,强调了车辆实际管理者的责任而非所有人的责任,这一改变显示了立法水平的提高,更有利于处理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当出现车辆所有人和车辆实际管理人分离而又出现交通事故时,可以更加明确地追责和确定损害赔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车辆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分离的情况大量存在,而且形式日益多样,涉及的利益因素也越来越复杂,这无疑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确定,带来了难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焦点问题,因此,本文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及各种不同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予以分析。
  • 摘要: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rn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社会在WTO法律规则中允许对关于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例外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贸易自由为目标的国际商品贸易体制。我国应当注重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参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适当运用财政补贴措施和贸易限额措施来保存和促进社会的文化多样性。
  • 摘要:如何认定把握医疗侵权行为,明确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困扰医疗行业的难题,也是侵权责任法重点关注的问题。论文从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不断的现实出发,围绕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就纷繁复杂的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了三个角度的梳理归类,强调了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从侵权行为类型和侵权责任形态的角度,就不同类型下的医疗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概括。
  • 摘要: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这篇论文结合《食品安全法》及三鹿奶粉事件研究了包括食品在内的产品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以及代言人责任与生产经营者责任的关系。认为其根据是消费者对代言人的信赖关系,归责原则上适宜采纳过错原则,代言人责任与生产经营者责任之间宜为按份关系。
  • 摘要: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放开的过程,《物权法》第128条确立了关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rn 法律规范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承包经营权人流转的权利,但由于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体制,传统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深重及妇女自身权利意识淡薄等因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实践中受到不同程度侵害。要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需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完善配套措施。
  • 摘要: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财产,人格财产作为一类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殊财产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从充分地保护人格财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考虑,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人格财产若因各种原因丧失了人格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已降低为次要利益,则其与普通财产无异,可在符合善意取得各项要件时予以适用。
  • 摘要:“人格”一词是特定的历史范畴,在“权利能力”概念产生前,仅指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权利能力”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团体人格的民法地位问题,为了使生命体人格和非生命体人格在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上获得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法人的权利能力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指法人能像自然人一样独立的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法人自被民法确认为民事主体之一种,就拥有了这样一种抽象资格,不分样态和具体形式,法人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均不受任何限制。“法人权利能力受限说”是一种值得商榷的观点,在民法典制定时应该得到廓清和矫正。
  • 摘要: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两重性结构是大陆法系侵权法理论发展的必然。rn 在这个问题上两大法系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使得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适用极为广泛。其后的诸多修正充其量不过是在“相当性”的认定上采取的不同标准而已。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问题涉及起源与构造、依据与适用、缺陷与修正等多个方面。rn 实践中个案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取灵活性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方式。
  • 摘要: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应当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唯此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都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违反第一性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第二性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违反第一性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经过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才可谓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 摘要:意思表示是源自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基本概念,是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如何通过一定介质表达出来的一个概念。意思表示失误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其真实意思没能过该介质正确表达出来。rn 意思表示失误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由于表示形式失误造成表述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意思表示失误在实践中主要有语意失误、习俗失误、约定晦涩等几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含有意思表示失误的民事活动(协议)进行解释时,应适用合同解释的“意思主义”原则,同时兼顾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及交易安全。
  • 摘要: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上,合同、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具体的债应当入典,理论上当无异议,但是对于债法的内容应如何安排,即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的债,学界则存有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应设立债法总则,并以此统帅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由此构成完整的债法体系。有的学者则认为无需设立债法总则,只要合同法和侵权法即可。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仅有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没有债法总则,反映了这部分学者的主张。本文就德国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典关于债法的安排,法国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典关于债法的安排以及对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启示进行探讨。
  • 摘要: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专业人士责任。“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应表述为: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由于统一的“专家责任”框架并不能概括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所有内涵,建议侵权责任法就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设立一般条款,另以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分别规定。在责任的承担主体上,应区分一般情形与证券侵权。一般情形下,直接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时,才与中介机构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证券侵权中,直接责任人应与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摘要:请求权概念的创造,是民法从诉讼秩序到权利秩序演进的需要。rn “请求权”经历了从救济性的手段到建构性的基石的转变,从具体的权利扩展为抽象的概念,帮助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以及以实体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rn 但请求权概念在多种意义上不加区分的使用,模糊了相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分野,导致了责任法与时效法的结构性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诉讼标的理论。因此,应对请求权的相关理论重新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 摘要: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告知义务履行瑕疵、研究方案瑕疵、招募受试者瑕疵和违反法定研究程序等。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在过错认定问题上,应当采用法定行为标准说。在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应当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
  • 摘要:“公”与“私”的双重性格使得慈善基金会成为公私法交融的场域。如何达致私法自治与公共干预的均衡,是我国慈善基金会立法面临的前置性问题。当下中国基金会制度由低位阶的行政规章构成,简单诉诸国家权威,公共干预的刚性有余,私法自治的柔性不足。过度管制未必能形成有效的他律,当事人自我设定规范的权利一旦被严格限制,基金会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就会受到遏制。我国慈善基金会立法应从解决法域归属的难题出发,最终建立起私法主导型的统一立法模式。
  • 摘要:姓名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姓名权不仅具有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而且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为确保姓名权能的有序实现,全面、科学地规制姓名权,是姓名权立法必须思考的问题。
  • 摘要:“妨害”是英美法上的一类独立诉因,“自找妨害”之诉乃妨害之诉的一个特殊类型。关于“自找妨害”之诉的可救济性问题,存在否定、肯定和折衷三种态度;关于“自找妨害”之诉的救济方式问题,存在单一赔偿救济、无条件禁令救济和附条件禁令救济三种方式。单就禁令救济而言,现代英美法一般采用“附条件禁令救济”方式;并且有判例判决在给予原告以禁令救济的同时,要求其对被告予以补偿(补偿性禁令)。补偿性禁令的出现代表了英美判例法演进的最新发展,也是利益平衡方法在解决“自找妨害”之诉中成功运用的典范。与“自找妨害”侵权之诉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自找妨害”征收之诉,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 摘要:合同立法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合同法与商品(市场)经济同命运共兴衰,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商品(市场)经济的基本关系。同样,就合同的效力而言,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界定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就昭示出立法者对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态度,透示着法律对于商品交易的鼓励与限制。本文拟从我国1949年以来不同历史时期合同效力制度的变化,探索其演进进程和规律,以为制定中国民法典中的合同效力制度奠定基础。
  • 摘要: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成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一个核心和焦点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现代化的标志是什么?中国民法现代化到底应当赋予什么内涵?对此,见仁见智,有着各种不同的回答。笔者认为,所谓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的含义。狭义上的中国民法现代化,就是指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这是形式意义上的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是民法现代化的基础要求;广义上的中国民法现代化,应当是指中国民法文化的现代化,包括民法制度文化——民法典制度及其现代化和民法思想文化——民法意识与价值观的现代化,是包括所谓的民法活法化和民法平民化等因素在内的民法认识论的现代化,这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现代化,是民法现代化的根本存在。
  • 摘要:民法中胎儿利益的保护一直受到诸多理论难题的困扰,而实践中关涉此的纠纷却日渐增多。在将来的侵权法框架内,应明确胎儿权益之法益,确定胎儿权益损害事实的范围,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采取事实层次和法律层次的二分法,在过错认定和免责事由上充分平衡胎儿利益和他者行为自由,最终达到关切胎儿利益保护的目的。
  • 摘要:农村土地之上负载着社会、集体、集体成员及非集体成员等多方利益。较之个人利益,选择公共利益无可厚非,但对个人利益的限制应该适度。当集体利益体现为维持村集体农地总量及价值时,仅为公共利益让渡的私权足以保证集体利益及其成员利益的实现,无需以保护成员生存利益为由进一步限制私权。而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与非成员之间,对前者的倾向性保护仅在发包阶段为已足,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阶段,二者权益应得平等保护。
  • 摘要:本文主要检讨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概念术语表达、侵权责任“一般化+类型化”技术、体系结构等立法技术问题,并由此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重构的方案。
  •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亟待完善。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应以细化宅基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规范设计和进一步强化其物权属性作为指导思想;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规范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建立宅基地有期限使用和超标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等;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还应加强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
  • 摘要:在民法理论上,请求权是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相并列的概念,是根据权利的作用对权利进行分类的结果。根据学界通说,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权利。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请求权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原权意义上的请求权,以债权为典型;二是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它是指当原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享有的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本文所称的请求权指向的乃是第二个层面的请求权。在医疗领域,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既可以建立在医方违约的基础上,也可以因医方侵害患方的绝对权而发生。由于以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的要求并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故本文拟对此进行研讨。
  • 摘要:预告登记肇始于早期普鲁士法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而后改称预告登记,并被德国等国民法所继承。《德国民法典》第883条规定:为保全转让或废止土地的一项物权,或该物上请求权,或变更这些权利的内容和顺位请求权,可以在不动产登记薄中进行预登记。可见它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发生、变动、废止为内容和目的的的权利预登记。本文提出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以物权变动为内容之请求权,免受债务人处分行为之妨害。
  • 摘要:所谓为他人行为的责任,也被我国学者称为替代责任、代位责任、转承责任、代理责任或者间接责任、准侵权责任,是指加害人与赔偿义务人相分离的侵权责任形态,换言之,此种责任中,赔偿义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也不对损害的发生存在具体的过错,但是其仍然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承担侵权责任。其典型形态包括雇主责任、监护人责任等。一般认为,这些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是过错责任、物件致害责任之外的侵权责任形态。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众口一词认为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过错,物件致害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危险也为学者所广泛认可。但在为他人行为责任归责基础上,学者之间分歧较大,有认为应当属于过错责任的7,也有认为应当与物件致害责任一并作为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处理的,还有认为应当根据具体责任形态分别探讨其归责基础的。本文拟就此一抒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 摘要:不动产查封不仅涉及司法机关的权威,而且与不动产交易秩序息息相关,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关注有余,而对不动产交易秩序关注不足。由于中国《物权法》对不动产查封登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目前规范不动产查封登记的主要法律档就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最高法院的这些司法解释在制度设计和理论构建上均存在重大疏漏,应当予以理论框正。分析表明,对于不动产查封,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确立查封登记为统一的保全措施,同时应当建立保全性裁判抵押权制度,这样查封财产的保全、公示、优先受偿等问题才可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 摘要: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的争议。解决此争议的关键在于界定预约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显然,预约是一种区别于本约的独立的合同类型,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无名合同”的规定。强制履行是承担预约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不能僵硬的适用某一种学说,而是应该结合缔约时当事人的资质、目的以及认购书的具体内容等给予认定。
  • 摘要:法律行为最早是在德国民法中出现,萨维尼提出的两种法律拟制中就包含有行为的拟制,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能力是指有效实施一种法律行为尤其是合法行为的能力,法律行为能力通常引导出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分析了法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二元区分及对民法的影响。
  • 摘要:本文就替代责任的界定;能够产生替代责任的控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8 条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和第9条之间的关系以及控制义务产生的根据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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