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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规制——以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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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网络诽谤的界定

(一)网络诽谤的概念

(二)网络诽谤的特征

(三)网络诽谤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分析

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刑法解释论

(一)捏造与散布的关系及其解释

(二)事实陈述与观点表达的关系及其解释

(三)“他人”之公众人物名誉与言论自由关系及其解释

三、网络型诽谤罪刑事责任主体范围认定

(一)网络诽谤内容发布者的刑事责任

(二)“网络水军”的刑事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四、网络型诽谤罪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和存在的问题

(一)第二条第一项立法与司法的争议

(二)“公共场所”在网络诽谤中认定的争议

五、针对网络型诽谤罪的相关建议

(一)案件启示

(二)网络型诽谤罪的相关建议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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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的行为是当前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新型表现,传统诽谤罪在认定和规制具有全新网络特征的网络诽谤行为时已显得“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传统诽谤罪的实行行为通说认为是捏造与散布行为,这对于恶意利用网络进行传播诽谤信息的人是难以得到有效规制的;二是网络空间的诽谤行为还带来了主体的多元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放任危害行为发生及利用平台实施犯罪活动的刑事责任;三是情节严重应当作为犯罪行为的需罚性看待,而非是达到一定程度才具有惩罚必要的可罚性要素;四是网络作为独立于现实世界的“第二空间”存在自己独立的罪量判断标准;五是信息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关于起哄闹事、引发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涉及场域的概念,应当将网络空间纳入到公共场所范围。
  引言由产生热议的洪道德诉陈光武一案切入到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分析;
  第二部分通过对网络诽谤行为的概念界定与特征介绍,明确网络诽谤的实质与特征;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诽谤罪的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刑法阐述与解释,明确网络诽谤的犯罪构成;
  第四部分以快播案为背景探讨了平台责任承担的问题;
  第五部分重点探讨了网络诽谤解释出台后的争议问题,主要涉及解释中以浏览、点击和转发量为入罪标准及对网络空间属于刑法“场域”概念范畴的探讨;
  第六部分通过上文的探讨,提出一些完善网络诽谤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建议,以期在制止网络诽谤行为的同时也能保证我们的言论自由,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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