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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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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已正式批准《公约》,因而保证《公约》的实施是我国应切实履行的义务,但我国(仅指我国大陆)现行刑事法律有关有组织犯罪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和要求,还存在一些区别和差距,虽然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论述著作较多,但对其概念内涵的界定莫衷一是,对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方法、手段观点不一,这不仅不利于我国有效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约》在我国的贯彻实施。针对此种情况,本文旨在围绕《公约》的规定要求和精神原则,深入探讨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文章首先结合《公约》的出台背景,介绍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客观存在,进而论述了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然后对国内外有组织犯罪立法概况进行了简要的对照比较,指出了我国现行刑事法对有组织犯罪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及与《公约》规定要求的差距,在此基础上,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分析了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需要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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