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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观念之先声——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公私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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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秦、两宋、明清之际和清末民初这四个历史时期,是传统公私观念演进的四个重要阶段。其中,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群体的公私观可以看成是思想史、哲学史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其地位不容忽视。两宋功利学者最惹人注意的地方是对私观念某种程度的肯定,但这种肯定是有限的,因为私在功利学者眼里,仍然带有一种道德贬义色彩。宋代功利学者的努力,为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在公私观念领域某种程度的突破提供了条件。至于清末民初的公私观,基本上是以明清之际的公私观为支撑点,然后加入西学中的权利、自由、主权国家等概念后予以展开。特别是民国初期严复、梁启超等学者所提出的“合亿兆之私以为公”、“国也者,积民而成”等观点,就脱胎于明清之际的合私为公论。
   具体而言,明清之际的公私观较之于前代在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某种程度的突破:首先,是对私观念前所未有的肯定。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对私观念的肯定是多角度、多方位的,或从经验角度出发加以论证,或以重新诠释儒家经典文献的方式进行,或从描述社会的本初状况入手。这样,明清之际的思想家就在相当程度上洗去了长期笼罩在私观念之上的道德贬义色彩。可以认为,在明清之际以前,对私观念的认同仅局限于少数学者,到明清之际,对私观念的肯定才在当时的知识分子阶层中形成一股普遍潮流,并与明末商品经济的勃兴、市民阶层的涌现互为呼应。其次,是对天下为公论的反省和批判。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已经注意到,在君主专制下,忽视略个体之私的天下为公只能走向天下为君,天下为公的美好理想在现实社会中已经陷入蜕变为天下为君的窘境。更重要的是,启蒙思想家在设计构想经世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时,将批判天下为君、为天下人争取自私自利权利的上述要旨注入其中,这使得他们的制度设计和相关设想更具可操作性,这主要体现在他们的封建、郡县之辨和土地民有论等方面。第三,是合私为公论的提出。明清启蒙思想家正面肯定私观念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对先秦以来树立的以公灭私论的批判,但他们没有仅仅停留于此,还提出了一种可以取代以公灭私论的新型公私关系,即合私为公论,这可以视为明清启蒙思想家的一大创新和发明。在传统的以公灭私模式中,公占据了绝对主流地位和话语权,私的地位被贬抑到极点,并被赋予道德上的贬义色彩,几无存身之所,这必然导致公私关系的高度紧张和对立。而在合私为公论中,公被视为诸私之总和,这其实是对公的重新解释,消除了公私之间原来的一方要灭掉另一方的强烈争斗性,两者之间可以和平共存,存在着一条由此及彼的通途,为公和私的和谐相处提供了一条可能的途径。合私为公论不仅在当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到清末民初仍然受到很多学者的推崇。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群体在公私观念领域取得的某种程度的新突破,从现实层面看,是明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可以极大的提高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从理论层面看,是对先秦儒家思想的重新诠释,与西方政治学说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可以说,明清之际公私观念领域的新变化,完全萌生于中国传统社会内部,带有很大程度的自发性质,这是极为可贵的。不无遗憾的是,清王朝建立以后全面加强专制统治,采取文字狱等手段,对任何反对专制的思想观念均施以全面、严酷的钳制,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群体在公私观念的变化终究未能铺陈演化而成一种影响深远的社会潮流,并进而对现实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尽管如此,明清之际的公私观,是中国传统社会中自然而然萌发出来的一种颇具启蒙意义的观念,在历来以强权即公理为准则、即信奉胜王败冠的中国历史上并不多见,而且对现实社会的改造有着一种立足传统的渐进性,因而即便是在今天仍然值得我们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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