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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的刑罚适用与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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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贪污受贿罪刑罚沿革的评价

(一)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刑罚的变化

(二)贪污受贿罪刑罚的评价

二、贪污受贿刑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

(二)贪污受贿罪刑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现有刑罚与贪污受贿罪量刑幅度不匹配,倚轻倚重,严格司法缺少应有的空间

2生死两重天,轻重失衡

3现行刑罚不能完全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4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规定不符合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

三、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的思考

(一)知名法学家、学者的观点

1关于死刑存废的辩争

2关于无期徒刑的的立法完善

3关于有期徒刑期限的完善

(二)笔者关于完善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刑罚体系的观点

1适应历史发展潮流,逐步废除死刑

2建议设立终身监禁,代替死刑的刑罚

3建议增加有期徒刑的期限和档次

4增加财产刑罚金数额,增设资格刑

5立法建议

结 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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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贪污受贿罪的刑罚适用与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进行了阐述。近年来贪污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现实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一些案件特别是官员如贪污受贿的判决,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虽然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多少数额算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标准,2009年7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长陈同海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胡长清受贿544万就被判死刑了。而无期徒刑通常只要服刑12年,有期徒刑被判十年,犯罪分子通常只要5年就可以被释放,究竟受贿多少可以考虑判处死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该如何加强对其惩罚?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量刑条款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使得在案件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出现量刑不均衡,高低不一,轻重悬殊,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现行刑罚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要求,本文通过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适用的研究,提出了我国的刑罚体系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好的发挥刑罚打击、预防腐败等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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