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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刑事错案形成原因及纠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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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分析

(一)学术界观点

1.客观说

2.主观说

3.主客观统一说

4.程序违法说

5.小结

(二)司法实践中的定义

1.不同地区刑事错案的定义

2.小结

二、刑事错案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侦查阶段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

1.侦查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

2.侦查人员“有罪推定”思想

3.侦查人员严重违反程序

(二)起诉阶段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

1.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失灵

2.检察权独立性欠缺

3.不合理的年终考核机制

(三)审理阶段错案的形成原因

1.庭审形式化

2.律师角色缺失

3.审判权独立性缺失

三、各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各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

1.英国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

2.美国“无辜者项目”和DNA洗冤工程

3.德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

4.法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

(二)各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设置专门的刑事错案发现机构

2.依靠科学技术纠正刑事错案

3.充分发挥普通群众或媒体在刑事错案发现中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建议

(一)从刑事活动环境及制度方面的建议

1.改善诉讼环境 排除外来干预

2.推广“无罪推定”原则

3.完善再审制度

(二)从司法工作人员能力及责任方面的建议

1.建立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制度

2.建立司法工作人员责任终身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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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近年来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曝光,刑事错案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对于国家司法体系产生了质疑。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诸如八九十年代法制的落后、当地政法委的干预、侦查手段不发达、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冤假错案既已形成,牢狱之灾业已遭受,被判处死刑者也无法生还,此时更为重要的则是考虑如何纠正并进行赔偿,给予受害者及其家人“迟到的正义”。
  在对被冤者做出相应国家赔偿后,为回应民众对司法改革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于2010年6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的出台,再加上刑事司法领域的相关改革,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看似已经可以有效预防并纠正错判案件。但是,2014年被炒的沸沸扬扬的呼格吉勒图案及聂树斌案再次对我国刑事司法进行了无情的鞭挞。两件案件相同之处在于受冤者都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多年,不同之处在于呼格吉勒图案获得了正义的判决,而聂树斌案仍在诉讼道路之上。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学者对于“错案”的概念理解不同,而只有被定义为错案的案件才有纠正之说,因此本文首先对刑事错案的概念进行分析,通过研究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刑事错案概念的几种学说,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刑事错案概念的定义,探索刑事错案其真正应有含义。其次对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容易形成错案的因素进行探究,并利用相关实例进行佐证,分析总结我国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同时主要采取比较法的方法进行横向比较,将英国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制度、美国的“无辜者项目”和DNA洗冤工程、法国以及德国的再审启动程序与我国的错案纠正模式进行对比并提出借鉴意见,从而提出完善我国错案追究纠正机制的建议,建议改善诉讼环境,排除外来干预,提高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推广“无罪推定”思想,建立司法工作人员责任终身制,以及完善再审制度等。通过源头“治理”,减少甚至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而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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