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鹿特丹规则》完善托运人制度的新尝试
【6h】

《鹿特丹规则》完善托运人制度的新尝试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引 言

第1章《鹿特丹规则》对托运人制度的构建

1.1托运人制度成为《鹿特丹规则》的重要内容

1.2《鹿特丹规则》以平等立法思想为指导构建托运人制度

1.2.1以往托运人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

1.2.2《鹿特丹规则》托运人制度平等性的具体表现

第2章 《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2.1托运人法律制度的主体界定

2.1.1以往国际公约中的托运人概念

2.1.2《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概念

2.2《鹿特丹规则》下运输单证的签发

2.2.1请求签发提单权利归属的重要性

2.2.2现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及其缺陷

2.2.3《鹿特丹规则》下运输单证的签发

2.3货物控制权

2.3.1控制权的权利内容

2.3.2控制方的识别

2.3.3控制方的权利义务相适应

2.4权利转让

2.4.1权利转让的意义

2.4.2权利转让的具体内容

2.4.3权利转让规则的立法模式

2.5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2.5.1以往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2.5.2《鹿特丹规则》的继承与发展

2.6单证托运人

2.6.1单证托运人的概念

2.6.2单证托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第3章《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制度的评价

3.1《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制度顺应了历史潮流

3.1.1《鹿特丹规则》将推动托运人制度的统一

3.1.2控制权、权利转让规则的引入有助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衔接

3.2《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法律制度漠视FOB贸易条件下卖方利益

3.2.1作为单证托运人的卖方权利受限

3.2.2货物控制方与货物卖方的分离

3.3应对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展开▼

摘要

历时十几年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了签字仪式。公约旨在统一现行国际货物运输法,促进国际贸易和海运实践的发展。《鹿特丹规则》以全新的立法思想作指导,对托运人法律制度作出了诸多重大变革。首先,对货方主体进行新的细化和分类,设置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法律主体,并对托运人、单证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其次,《鹿特丹规则》首次将贸易法领域法律制度引入运输法领域,形成了控制权、权利转让,以求更好的衔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使得货方主体的部分贸易合同权利能够在运输环节得到延续。
   本文在回顾现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分析《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优缺点后,发现《鹿特丹规则》构建的托运人法律制度能够顺应集装箱化运输、电子商务的运用以及多式联运等新兴的海运实践的需要。但是《鹿特丹规则》下的托运人制度与我国海商法相比,对于fob贸易条件下卖方权益的保护有所减少,倘若《鹿特丹规则》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对于我国大量存在的fob贸易条件的出口商而言,必将增大他们进行国际贸易的风险。笔者试图从海运实践的角度,为我国出口商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尽量规避《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法律制度带来的风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