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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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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参与各方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运用展开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参与的意义在于其可以以精湛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辩护技巧,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洗脱嫌疑,进而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实现刑法所追求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在控辩双方的取证权利方面表现出明显地不对等,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难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进程的障碍。
   辩护权是辩护方的核心权利,调查取证权又是辩护权的核心性权利。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完全地实现,将无法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是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亟待解决。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近三万字。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由此产生由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微弱致使控辩失衡,影响程序公正,进而难以保证实体公正。
   第二章剖析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理念的迷失、立法上的缺陷和程序机制运行中的制度缺位所造成的。
   第三章介绍了国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基本经验,主要是从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进行分析。对比国外立法中有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规定,为不断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借鉴成功的经验。
   第四章针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提出了解决设想:如在侦查阶段,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权做出新的规定;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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