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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论——兼对环境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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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选题依据与背景

二、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三、研究现状综述

四、关键性概念、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环境责任概论

第一节环境责任之成因

一、环境责任的现有依据

二、共同体——责任的真正来源

三、人类环境共同体:发现还是建构

第二节环境责任概念与性质解析

一、何为环境,谁的环境

二、责任概念及其解析

三、“有关环境的责任”还是“对环境的责任”

四、环境责任性质之界定

第三节环境责任的特征

一、行动全球性

二、主体广泛性

三、对象特殊性

第二章环境责任的理论证成

第一节环境责任的理论背景:责任伦理之勃兴

一、责任伦理之形成

二、责任伦理主要观点、背景及贡献

三、环境责任的提倡与责任伦理之关系

第二节环境责任何以必要:从可持续发展到科学发展

一、可持续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的涵义与要求

二、可持续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的密切联系

三、环境责任是可持续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

第三节环境责任何以可能:从新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的论争谈起

一、共同体主义:新自由主义的批判者

二、共同体主义:并非另一个极端

三、共同体主义:环境责任履行的“助推器”

第四节环境责任何以可行:分配正义的视角

一、何为正义,如何分配

二、环境问题成因的对比性分析

三、环境责任分配的正义原则

第三章环境责任的道德实践

第一节个人:负责任地消费

一、消费主义在环境危机中的作用

二、负责任地消费:一种新型消费伦理

三、消费者的消费责任:从理念到行动

第二节企业:利益与责任可以双赢

一、企业在环境时代承担责任的理由

二、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分析

三、企业履行环境道德责任的机制探讨

第三节政府:权力与责任之间

一、环境时代的政府角色

二、政府环境责任的特征

三、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容及实现途径

第四章环境责任的法律化研究

第一节环境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研究

一、环境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研究

二、环境责任法律化的可能诘难

三、对环境责任法律化可能诘难的回应

第二节环境责任的法学界定

一、“法责任”与“法律责任”之区分

二、“法责任”之法律功能定位

三、环境法责任:环境责任的法律表现

第三节环境责任法律化的理论路径

一、环境责任法律化的义务路径

二、环境责任法律化的权力路径

三、环境责任法律化的权利路径

第四节环境责任法律化的制度路径

一、环境责任法律化的实体法范本:循环经济法

二、环境责任法律化的程序性保障:环境公众参与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三、环境责任法律化的激励手段:环境激励制度

四、环境责任法律化的强制性方法:环境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章环境责任与环境法的再审视

第一节环境法是“责任之法”

一、正视人的主动与自然环境的被动:环境法角色定位的前提

二、把握环境利益的公益性:环境法角色定位的关键

三、环境法的价值排序:环境法应有角色之“管窥”

四、环境法是“责任之法”

第二节环境责任原则之扩展

一、环境法的环境责任原则之现状

二、环境责任原则的扩展是一个历史趋势

三、环境责任原则扩展之方向

第三节责任而非权利:自然体法律保护的应有视角

一、自然体还是不是一种法律“物”

二、自然体权利论:错位的环境改良主义

三、环境改良主义的理论缺陷

四、自然体的法律保护——环境法责任的视角

第四节环境责任与环境法的方法论研究

一、个体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之分野

二、个体主义方法论于环境保护之不足

三、“民法与环境法的对话”还是“民法的自我对话”:环境法个体主义方法论的本质

四、个体主义方法论解决不了环境责任问题

第六章环境责任与环境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构

第一节“权利本位”不应当成为环境法研究的预设性前提

一、“中国特色”的权利本位论及其批判者

二、“权利本位论”的可商榷之处

三、环境法学界的“权利本位论”及其表现

四、环境法及环境法学研究的相对独立性:对“环境权利本位论”的批判

第二节对“环境权核心论”的反思

一、主体泛化与内容模糊化:过度“膨胀”的环境权

二、环境权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

三、环境权的私权理路:环境系统性背景下的个体主义悖论

四、环境权无法实现环境正义

五、人类环境权:环境权的本性回归

第三节以环境责任为基点重构环境权利与义务

一、环境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设置需要一个理论基点

二、以环境责任为基点重构环境法律权利与义务

三、环境法“义务主导,权利辅助”模式解读

四、环境法律权利的局限性与环境法律义务的优越性

第七章环境责任的中国实践

第一节我国环境责任意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保主体的“人格分裂”

二、环境保护中的“公众依赖”与公众主体性的缺失

三、“守法吃亏”的环保困局

四、“唯发展论”与功利主义政绩观

第二节我国开展环境责任实践的优劣势比较

一、发展阶段的局限:现代化进程与环境保护的“共时性”

二、可能的优势:单一制与权威性政府

三、良好的政治氛围:从科学发展观到建设“两型”社会

第三节对我国环境责任落实问题的若干思考

一、对我国环境责任主体作用的再审视

二、对我国环境责任社会意识基础问题的反思

三、对我国环境责任立法问题的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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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责任问题并非一个新问题。早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就向世人宣示了人类所负有的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但是准也无法否认,三十多年过去了,环境责任落实得并不好。地球环境不但没有因此获得真正改善,反而有进一步恶化之势。除了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之外,缺乏对环境责任问题的系统研究恐怕亦是重要原因。 研究环境责任及其落实问题,首先必须对环境责任本身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并牢牢把握住它的理论基础。从根本上来说,环境责任并不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而虚构的一种责任。它是米自于人类环境共同体的客观要求,是任何人类个体或群体作为人类环境共同体成员都应当担当的责任。环境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而不是人类对环境本身的责任;环境责任主要是一种事前责任,但也包括事后责任的内容。环境责任具有行动全球性、主体广泛性和对象特殊性等特征。如果从宏观层面进行理论划分的话,环境责任观念是责任伦理的组成部分;从必要性的角度看,履行环境责任是可持续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从可能性的角度讲,共同体主义的兴起将对环境责任的落实将起到促进作用。另外,从可行性角度来说,制定环境责任分配的正义原则对环境责任实践的开展将非常关键。 环境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因此人们的道德实践将在环境责任落实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个人来说,关键是要反对已经走向“大众化”的物质主义、消费主义,树立负责地消费的新型消费伦理,学会适度消费、自主消费,重视非物质消费,实行绿色消费、公止消费。对丁企业来说,应当从长远和战略角度思考利益与责任的关系,建立负责任的企业文化,实现利益与责任的双赢。对于政府来说,应当主动担当起环境时代的土导性角色,合理地运用环境管理职权,在国内层面履行对全体国民的环境责任,同时义要有全球眼光,积极履行对整个人类大家庭的环境责任。 环境责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它又是需要全面法律化的责任。这是环境责任得以履行的关键所在。环境责任法律化的进程可以借助“环境法责任”这一概念,以义务路径、权力路径和权利路径等理论路径以及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环境激励制度等若干制度路径全面展开。同时,环境责任的法律化呼唤环境法的理论变革:环境法既不是类似于民法的“权利之法”,也不是类似行政法的“权力之法”,而只能是“责任之法”;环境法环境责任原则的内容应继续扩展,它理应成为环境责任在环境法基本原则层面的集中体现;自然体法律保护方式的问题应当以“责任”而非“权利”的手段来加以解决;环境法研究应当以整体主义方法论而不是个体主义方法论为主。另外,环境法研究应当从对本位问题的纠缠中解脱出来,以环境责任为基点来重构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人国,环境责任如何加以落实对我国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中存在环保主体“人格分裂”、公众主体性缺失、“守法吃亏”、“唯发展论”等问题和倾向,这对开展环境责任实践是非常不利的。但是,我国政府的绝对权威及良好的政治氛围或许会成为我国环境责任实践的巨大优势所在。我们必须加强对我国环境责任主体的作用、环境责任的社会意识基础以及我国环境责任立法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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