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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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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法之一,是人民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自发创造出来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赋予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因此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的主要依据。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是争议双方存在着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约定,即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如果没有此项协议,仲裁机构就不能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这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式享有多方面的自由:他们可以自由决定由谁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自由决定仲裁地点及适用什么样的规则和法律等。1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样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
   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Jurisdiction of Arbitration)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某一国际商事争议从事仲裁审理活动,对该案进行整体仲裁的法律权限。众所周知,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管辖权是一个首要的和先决的问题。然而,目前在我国,在部分商业活动主体签订的商业合同中,有些商业主体将没有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发生争议后移交外国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此种行为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角度判断似乎并无不妥。对于这个法律问题,我国既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案例。但是对于此类问题,我们不能规避,而要从法律角度对此予以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随着仲裁在我国的发展,此类问题的出现也将会逐步涌现。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对于此类仲裁的国际性如何认定?对于此类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怎么判断?是一概判断为无效,还是分情况认定。对于此类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如何处理?该类行为却有利用意思自治原则,规避了法律,导致我国的管辖落空,是一概认定为无管辖权,还是有条件认可;如果外国常设仲裁机构做出了对此类案件作出了裁决,该类裁决的国籍怎么样认定,该类裁决是否应该撤销?还有如果裁决作出,当事人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此类裁决,我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对于此问题,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各个层面的问题。所以本文拟从实践、法律和理论三个方面,对该类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对我国的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相应建议。
   本文的主体分五章内容:
   第一章从探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概念入手,通过界定相关术语,力图厘清研究范围,为全文的展开做好铺垫。
   第二章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为切入点,通过比较法的视野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对内国争议提交外国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作了相关论述和分析。
   第三章简要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管辖权理论,着重分析了法院权力与仲裁庭权力的平衡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了内国争议提交外国仲裁的管辖权问题。
   第四章简要分析了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后果,并深入讨论了仲裁裁决撤销的理论问题,以此引出内国争议提交外国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为主线,从理论高度分析了内国争议提交外国仲裁的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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