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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环境下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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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的目的

二、入世前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立法的情况

(一)、入世前我国用以监管外资保险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入世前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模式

三、入世后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法律进行调整的必要生

(一)、入世后客观环境的转变

(二)、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赋予成员国的监管权

(三)、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应树立的监管原则

四、入世后我国对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所做的调整

(一)、修订《外贸法》:将WTO的服务贸易基本原则转化为国内法

(二)、颁布《行政许可法》:调整保险监管行为以符合WTO规则

(三)、修改《保险法》:明确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重要性

(四)、《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为我国在过渡期后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国际监管模式接轨打下基出

(六)、修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八)、颁布关于保险公司购买银行次级债和发行次级债的新规定

(九)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投资监管带来新课题

(十)《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简称CEPA):WTO协议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具体执行

五、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立法的不足之处

(一)、外资保险机构准入法律监管法的缺陷

(二)、从“地下保单”现象看CEPA制度下内地与香港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位

(三)、对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的不足

1、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漏洞

2、从“友邦持股事件”看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资金运用监管法律的缺陷

六、完善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立法的思考

(一)、修改有关法律,明确外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

1、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制的一般特点

2、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三)、对混业经营形式下的保险机构的监管机制的探索及对策

1、借鉴《综合性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的建议来弥补我国分业监管对金融集团监管的不足

2、通过多种渠道多个层次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七、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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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是一种社会性极强的经济活动,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因此世界各国政府无不十分重视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尤其是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2004年对我国入世后的保险市场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年。到这一年年底,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内地保险市场基本实现对外开放,外资保险机构将以前所未有的规模活跃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在给我国保险业带来发展的动力和机遇的同时,也给我国的保险监管立法带来重大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在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方面,法律界面临着一系列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包括:如何协调遵守WTO规则和保护民族产业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有效运用市场杠杆进行调节和加强政府监管能力、完善监管法制之间的矛盾;以及如何处理好吸引外资为我所用和预防资金非法转移殃及我国金融安全的矛盾,这些都是在WTO环境下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立法的历史和现状,结合实际分析我国对外资保险监管现行立法的主要漏缺,结合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试图为解决上述一系列矛盾贡献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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