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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公司法》背景下的公司资本缴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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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第一章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立法的基础解析

第一节公司合同理论的解说

一、公司资本缴纳立法的公司合同模本价值

二、公司资本缴纳立法的公司合同漏洞补充机制价值

第二节利益衡量理论的阐释12

一、利益衡量的逻辑起点—主要利益群体及其利益的识别

二、利益衡量的重要环节—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利益衡量的核心内容—利益评价与利益选择

第二章公司资本制的内涵及其立法的价值导向

第一节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的鼻祖—法定资本制

第二节普通法系公司法的结晶—授权资本制

第三节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的中庸之道—折衷资本制

第三章我国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的变革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理念导向转型

第二节公司资本缴纳制度之变化及资本制度模式的定位

第四章法定资本制下分期缴纳立法的缺漏与填补

第一节分期缴纳适用对象上的模糊及其明确化

一、有限公司股东增资缴纳一体适用分期缴纳

二、股份公司股东增资缴纳的分期缴纳适用之否定

第二节衍生型一人公司资本缴纳规则之不足及其完善

一、当下个人信用与个人信用制度现状概览

二、衍生型一人公司资本缴纳规则现状及应然选择探析

第三节未缴付出资股权让与合同效力刍议

一、合同预期理论的解说

二、实践与理论的分野—区分受让人主观是否明知

三、对上述理论的超越

第四节现金出资与其他形式出资区别适用分期缴纳论衡

一、现金出资与其他形式出资价值波动幅度之差异

二、德、日立法借鉴

三、区别现金出资与其他形式出资适用分期缴纳

第五节未缴清出资股权的表决权问题论辩

一、有限公司未缴清出资股权的表决权问题识别

二、股份公司未缴清出资股权的表决权问题辨析

第六节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机制建构

一、责任承担规定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

二、建构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责任承担机制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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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资本的缴纳是采取实缴制还是认缴制,出资是否必须一次性缴清,这是传统法定资本制与现代资本制的一个重要区别。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全面付诸实施。本次修订《公司法》,作为公司资本制度之一重要方面的公司资本缴纳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认缴制取代了实缴制,股东出资无需一次全部缴清所有出资,这为投资人设立公司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新《公司法》中有关分期缴纳制度的规定尚不健全,如分期缴纳是否仅适用于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出资是否可以适用分期缴纳,衍生型一人公司股东出资是否适用分期缴纳,尚未缴付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尚未缴清出资的股权是否享有表决权等问题均属尚不明晰的状态。本文以我国新《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资本缴纳的规定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法律方法、法解释学方法等方法,在运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吸收并利用了社会学等学科的信息,阐释了三大资本制的内涵与立法价值的导向,论述了新《公司法》中资本缴纳制度的变革,重点探讨了新《公司法》中分期缴纳制度衍生出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约五万五千字。 第一章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立法的基础解析本部分介绍了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立法的缘由,分别从合同的视角与利益平衡的视角阐释了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立法产生的源动力。依合同的视角,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立法具有合同模本的作用与合同漏洞补充的作用;依利益平衡的视角,资本缴纳制度立法产生的重要缘由在于利益冲突的存在,在资本缴纳过程中存在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以及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选择与利益评价后资本缴纳制度的立法即浮出水面。本部分的主要创新之处:从不同的视角审视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立法,将公司合同理论运用于资本缴纳制度的立法,作为标准合同的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立法具有降低各方交易成本、避免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的功能,作为合同漏洞补充作为的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立法具有弥补公司投资人信息不全、考虑不周全的不足等作用。此外,按照利益群体识别、利益冲突识别、利益评价与利益选择的步骤对资本缴纳制度立法进行的利益平衡分析,也是资本缴纳制度立法之一新视角。第二章公司资本制的内涵及其立法的价值导向本部分厘清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三大资本制的内涵、演变,从立法价值上探析三大资本制产生的缘由,同时阐述了晚近各国公司资本缴纳制度之变迁。本部分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阐释三大资本制的内涵与其立法的价值导向之间的关系,且将晚近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变化融入其中,为我国《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论述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我国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的变革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在资本缴纳制度方面的变革。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允许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本部分主要从立法理念与具体内容二方面对新旧公司法的资本缴纳制度立法进行对比。本部分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从宏观与微观二方面论述我国新《公司法》资本缴纳制度的变革,将立法理念的变换贯穿于具体制度变迁的全过程,此外,本部分对我国新《公司法》中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的模式进行定位,我国新《公司法》下的资本缴纳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只是采取了分期缴纳制度。 第四章法定资本制下分期缴纳立法的缺漏与填补本部分主要论述新《公司法》中有关分期缴纳制度的规定在实践可能引发的问题以及如何填补的立法建议。在具体内容上,本文主张在分期缴纳的适用时间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区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分期缴纳仅适用于设立阶段,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分期缴纳制度适用的阶段,《公司法》第81规定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应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立法、司法解释进行修正,笔者提出了些许参考见解;由于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实际上的一人公司,而在当下我国个人信用令人堪忧的状况下,其资本缴纳应当具有特殊性,以防一人股东滥用其唯一股东的地位,本文主张衍生型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自成为一人公司之日起一次缴清其资本;股权是一种可让与的权利,但对尚未缴付出资的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本文在借鉴其他文章的基础上,采用了两种不同的解说方法,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且对此二种结论及其推演过程进行评述,得出了自已的见解;对于尚未缴清出资股权的表决权问题,主张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问题进行认定;诚如耶林所言:“没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责任的缺失难以使义务得到履行,本文指出了对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规定上的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增加催缴程序与失权程序二项完善的措施,以确保股东分期缴纳时出资义务的履行。本部分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厘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资本缴纳制度上的区别,综合运用各学科的知识,采用利益平衡分析、法解释学等多种方法,从多个维度提出了完善现行《公司法》下由分期缴纳制度引发弊端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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