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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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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近年来,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同时也给社会、经济及司法实践带来了新危害,提出了新挑战。
  就职务犯罪新特点而言,首先是职务犯罪领域和主体的不断扩大化,出现这一特点的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社会体制的不健全以及对职务犯罪惩治不得力。正是这些因素的作用才使职务犯罪分子涉足的领域逐渐从单一走向多元,并日益向教育、医疗、党政机关以及涉民生领域扩散,而职务犯罪的主体也逐渐从钱权拥有者向普通公职人员渗透。与此同时,职务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也呈现出不断加深的特点。犯罪金额动辄上万、上千万甚至过亿,权力交易的同时也伴随着权色交易的进行。思想防线的溃败、法制的不完备、社会监管的不到位是造成职务犯罪主体主观恶性加深的重要原因。其次,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和提高作案成功率的意识驱使下,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方式也从过去的单独作案向集团作案发展,并日益凸显出其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和共同犯罪的特点。此外,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是职务犯罪的另一新特点。纵观当前的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不难发现,职务犯罪的主体文化水平偏高,有自己的专长,善于运用先进技术,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影响,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才更加隐弊、计划也更加周密。同时,智能化作案手段的运用使得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而日益凸显的侦查机制漏洞也从另一侧面助长了这种新特点的发展。
  职务犯罪呈现的新特点给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及司法实践造成较大困惑。就社会危害而言,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一方面会造成国家机关运作不协调,侵害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除了造成财产损失,还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另一方面它极易产生错误的思想导向,造成社会道德的缺失、社会思想的混乱与偏颇。就经济危害而言,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了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而就对司法实践的危害而言,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则大大增加了我国司法成本,延缓了破案速度,挑衅司法权威,同时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对立情绪,加大司法压力。
  职务犯罪新特点在给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带来危害的同时,也向我们敲响了警钟。面对预防职务犯罪新特点、新危害,我们需要从职务犯罪立法完善、行政制衡、司法惩治、社会监督这四个方面下功夫。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立法并不完善,因此需要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完善职务犯罪资格刑以及尽快的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法》。其次,就行政制衡问题而言,则需要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深化干部人事改革这两个方面进行探索。再次,司法是惩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以及从量刑上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轻型化,才能守住最后一方阵地,捍卫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此外,由于职务犯罪是目前社会比较凸显的一大问题,党政、群众、新闻媒体等全社会的力量都应积极加入进来并对其予以监督,更好的应对职务犯罪新特点带来的危害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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