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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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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足及信托制度的引入

第一节 我国农村承包地利用现状

第二节 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缺陷

1.2.1 转包

1.2.2 转让

1.2.3 互换

1.2.4 出租

1.2.5 入股

1.2.6 借用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第四节 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 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依据与实证分析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依据

2.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作为一种流转方式的法律依据

2.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 浙江省绍兴县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有益探索

2.2.1 绍兴县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具体操作程序

2.2.2 绍兴县建立的三级信托服务组织及其服务内容和原则

2.2.3 对绍兴县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评价

第三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构造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3.1.1 信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1.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1.3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机构与职责

3.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3.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登记机构

3.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监管机构

第四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运行机制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设立与生效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登记公示

4.2.1 土地信托登记的主体

4.2.2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的客体

4.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的程序

4.2.4 土地信托登记的效力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变更

第四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终止

第五章 我国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建议及信托收益的风险防范

第一节 借鉴日本土地信托经验构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运作模式

5.1.1 关于日本土地信托组织形式的借鉴

5.1.2 关于日本土地信托合同内容的借鉴

5.1.3 关于日本土地信托风险控制的借鉴

第二节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5.2.1 关于土地用途可变更的灵活性设计

5.2.2 关于制定专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法》

5.2.3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融资问题

5.2.4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基金

第三节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

5.3.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

5.3.2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

5.3.3 信托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

5.3.4 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四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收益的风险及防范

5.4.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收益的风险

5.4.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收益风险的防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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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的小规模农户经营已不适应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运而生。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这些流转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农地矛盾,但由于自身的种种缺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浙江省绍兴县在探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时,将信托理财制度引入其中,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不仅可以有效克服现有流转方式的不足,还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此方式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缺陷,不是发展完备的流转方式。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农地经营效益、确保农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笔者作本文,旨在探讨能否引入以及如何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
  全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分为五章。引言部分引出本文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否能够将信托制度作为新方式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来,以及如何引入。第一章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引入背景。第一层,我国农村承包地利用现状不容乐观,落后的生产方式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大面积的弃荒不利于农用地的保护,土地流转成为必然;第二层,我国现有多种流转方式存在着可选择流转对象狭窄、土地发包方任意干涉等制度本身特点所决定的难于弥合的缺陷。因此急需引入新的流转方式改变现状。第三层,介绍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内涵及其受托人可选择面大、信托财产独立等优势,陈述其引入的意义。得出引入信托制度是由信托本身内在的优良特质与我国外在的农业发展情况两种因素共同决定的,是大势所趋的结论。
  第二章第一节说明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作为《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的除转包、出租等方式以外的“其他”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财产权利进行信托。第二节介绍了浙江绍兴县对本地丰富村、先锋村、路南村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实践,其县、镇、村三级土地信托服务组织的创新性设计为当地农户信托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存在信托价格机制不完善等有待改进的问题。
  第三章,系统的阐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法律构造。承包户以信托人的身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则本着善意、谨慎原则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并将收益定期分配给受益人。对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平衡与分配的设计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信托的中介机构应独立于当事人,为其双方提供及时真实的信息、帮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行后续跟踪服务;信托的登记机关应为各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信托的监督机关应当专门设立,同时应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章,主要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设立、登记、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则。其中关于信托的生效要素应包括转移信托财产。第五章,借鉴日本完善的信托制度,例如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推行招标的方式选择受托人。关于法律制度的建议方面,可以考虑对所信托的承包土地用途作可变更的灵活性设计,以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对《担保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权,建议进行突破性改变,方便农户和受托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贷款抵押以融资;应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完善等,以完善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所需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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