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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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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沉默权制度及其评价

(一)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正当依据

1.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2.沉默权制度的正当依据

(二)沉默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1.沉默权制度的产生

2.沉默权制度的发展

3.英美对沉默权制度的限制

(三)对沉默权制度的评价

1.沉默权制度的诉讼价值

2.沉默权制度的负面影响

二、关于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

1.在不同诉讼阶段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的初步设想

2.沉默权的例外规则

(二)进行与实施沉默权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创新

1.健全证据规则

2.建立完善的律师介入制度

3.取消如实供述义务

4.重新构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三、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一)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

1.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2.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树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观念

(二)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1.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解决国内法的缺陷与冲突

2.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理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三)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推动我国刑侦工作的发展

1.构建沉默权制度必将导致侦查模式的转变

2.侦查模式的转变必将推动刑侦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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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询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作为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定的重要国际准则之一,沉默权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了确认。一国的司法制度是否包含沉默权及其相应的实现机制,不仅体现出该制度对不同诉讼价值的选择,同时更进一步反映了该国被追诉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司法文明发展的程度。我国应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论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沉默权制度及其评价。(一)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正当依据:沉默权制度是确保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得以实现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准则。沉默权强调尊重被追诉人作为人而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尊严,体现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它在本质上是一项道德权利。沉默权制度将沉默权由道德权利确立为法定权利,这是沉默权制度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正当依据。(二)沉默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沉默权制度最初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伴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得以确立。美国独立后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其移植到国内,并将其发展到新的高度。随后,沉默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推广,并且成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国际准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克服沉默权制度的消极影响,英美两国对沉默权制度进行了限制。但是沉默权制度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精神并没有受到损害。坚持和发展沉默权制度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一种趋势。(三)对沉默权制度的评价:沉默权制度蕴含着丰富的诉讼价值,它体现了对被追诉人人格尊严的尊重,贯彻了现代诉讼的主体性原则;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有助于促使司法机关独立完成追诉职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它与供述自愿原则互为表里,既是供述自愿原则的表现形式,又是供述自愿原则的重要保障;它还是平衡刑事诉讼中司法权力与个人权利、维持程序公正的重要力量。虽然沉默权制度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但可以采取对策,有效地加以遏制。 第二部分:关于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想。(一)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既要吸收沉默权制度的合理内核,又要兼顾现实国情;既要重视沉默权制度蕴含的诉讼价值,又不能忽视它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建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二)进行与实施沉默权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创新:一是健全证据规则。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定,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建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彻底断绝强制性口供对办案人员的吸引力。二是建立完善的律师介入制度。将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案件侦查阶段,这样不仅有助于被追诉人行使沉默权,也有助于律师对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三是取消如实供述义务。如实供述义务建立在有罪推定和自我控告的理论基础之上,不仅与沉默权制度完全相悖,而且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要确立沉默权制度,就必须取消如实供述义务。四是重新构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该政策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是由于其与某些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理论上的龃龉,致使该政策在实践中发生严重扭曲。应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基础上,重新界定该政策,使之与沉默权制度相得益彰、互为补充。 第三部分: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漠视人权和忽视程序的思想观念是长期的封建法律文化在今天的遗存,这种思想观念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阻碍。沉默权制度以人权保障为主旨,将有效地纠正司法实践中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错误倾向,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法律观念。同时,沉默权制度也将有效地纠正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的错误倾向,树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法律观念。(二)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正处于转型时期,立法思想上的多元导致了法律制度的冲突和矛盾。就国内法而言,有相当一部分法律规定与沉默权制度的基本精神相一致,但也有一些法律规定不仅与沉默权制度相背离,更与现行的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可以以先进的诉讼理念统一良莠不齐的思想观念,取消落后的法律原则,解决法律冲突,弥补法律缺陷,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严谨和统一。就国际法而言,沉默权制度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重要内容,我国也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因此,构建沉默权制度己成为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然而,我国却至今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这种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必须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理顺二者关系。(三)通过构建沉默权制度推动我国刑侦工作的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建立在如实供述义务的基础上,不仅极易诱发刑讯逼供,而且导致侦查水平长期停滞不前,已经阻碍了刑侦工作的发展。沉默权制度确立后,口供大量减少,侦查机关必须转变原有的侦查模式,建立起以外部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模式。新的侦查模式对侦查理论、侦查手段、侦查结论、侦查过程、侦查人员素质等侦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会产生积极影响,必将大大推动我国刑侦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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