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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召开年:2011
  • 召开地:呼和浩特
  • 出版时间: 2011-08-17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

会议文集: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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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为遏制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政策,这些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实施后导致部分类型的纠纷增多或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对因此引发的房地产类纠纷进行了分析,并对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预防该类纠纷提出了应对策略。
  • 摘要:创投企业的投资运作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且立法滞后,监管乏力,应尽快完善创投各个方面的立法,避免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营造促进发展与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创业投资法律环境。
  • 摘要: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及其重要的一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是保障刑事诉讼结构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加公正所必不可少的,所以,保障辩护律师执业中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及人身权利却屡受侵害,这将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版权侵权成为了版权侵权的“重灾区”。同时,由于网络版权侵权证据一般情况下属于电子数据,而基于电子数据易灭失、易篡改的特性,不仅导致了版权人如果未及时对网络版权侵权证据留存,则日后很难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更导致了以一般方式留存的网络版权侵权证据的真实性常遭到强烈质疑的问题。面对网络技术的挑战,律师在办理网络版权维权业务中,普遍使用了证据公证保全手段。但从司法判例来看,并非证据一经公证保全便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往往也成为了庭审辩论的焦点。鉴于上述情况,笔者以实证分析的方式,分别从证据公证保全在网络版权纠纷中被普遍运用的原因、网络版权侵权证据公证保全的要点、证据公证保全存在瑕疵时的应对措施、网络版权侵权证据公证保全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等几个方面,对律师在办理网络版权维权业务中证据公证保全的运用进行了全面论述,同时,欲借此文为律师办理网络版权业务予以实践性的启示,为我国法治建设献上微薄之力。
  • 摘要:房价奇高,连白领都成为了房奴,于是中国社会原本可能产生的一部分中产阶级也将不复存在了。这是经济政策的失衡之处。尽管国家屡屡出台新政策,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平抑房价、控制房价,控制泡沫经济,但效果似乎并不明显,房价还是令人难以接受。因此,探索如何对商品房的价格进行有效调控的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商品房价格的调控,要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压缩房贷、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以及限购令等措施的出台,都会在商品房价格的调控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些措施都是必不可少的。在笔者看来,还有两个办法能够起到较为积极的作用,甚至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房价过高的问题;一个是利用税收手段进行商品房价格调控,目前重庆和上海等地已经在探索并已在试行之中;另一个是调整土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这个观点尚未引起更多的关注。故本文将对此作较为详细的探讨。
  • 摘要:网络已不再是人们的生活工具,而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成了工作的环境和平台,当然,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因子一交易,在网络上活动更加频繁,更加便捷,也更加节省人力财力,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服务项目是可以在网络上办理的,有些异地案件可以与异地律师合作完成,律师业务在网络上,将不再受办公场所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现阶段虽有很多法律服务网站,但大多是由非律师的第三方创办并运营,这些网站的运营有很多弊端。笔者建议西部各省律师协会抽调部分律师,并筹措资金用于创办一个新型的、有严格认证系统、收费的、异地律师可以合作的法律服务网站,培育网络法律服务市场,并将这个法律服务网站作为一个虚拟的律师执业机构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经营,不仅可以扩大律师业务,更方便各地律师合作。这是网络时代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严格规定了公司清算人的义务与责任,要求清算义务人依法进行清算,并规定了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这时便发生了公司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问题,《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规范。随着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实行,如何有效解决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摘要: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完善我国企业立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虽然此次修改并不像先前对《公司法》、《物权法》修订那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原有法律规定进行大幅修改,特别是引入了国际通行的有限合伙制度和特殊的普通合伙模式,不仅关系到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人、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的权益,而且在宏现上也关系到我国风险投资活动、企业立法完善、特定行业发展等方面,其重要性不亚于《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因此对有限合伙制度中投贵人和债权人利益制衡、风险投资及法律防范等问题的研究和不断完善也同样值得世人高度重视。
  • 摘要:“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对法律负责”,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近年来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政府法制建设取得了加强,立法工作步伐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逐步转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将进一步推进律师法律服务的深入,而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将不断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政府应为律师构建法治政府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律师第三者身份化解矛盾,共同建设法治政府、构筑和谐社会。
  • 摘要:本文尝试从人权观念、犯罪与证明理论、刑事司法三方面探析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针对当前与遏制刑讯逼供相关理论和措施存在的不足,结合当下有罪供述在惩罚犯罪中的作用,借鉴“阻与疏”之原理,意图通过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措施,构建起完整的防治体系,从而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 摘要: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整体承包经营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但商人“冒险逐利”的本性又使得该模式未被摒弃。本文通过明确界定承包经营模式和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该模式下的公司债务、利润和职责分工等,从而达到降低该模式操作风险和实现共赢的目的。
  • 摘要:律师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群体。即维护权益、实现正义是律师的工作目标。律师要依法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得首先确保自身权益有着充分的保障,刑事律师更是如此,如若律师自身都成天冒着锒铛入狱之险,谈何维护委托人之合法权益?那么,从立法到实践处处均充满陷阱与泥潭的今天,谁来保护刑事律师?有谁敢来保护刑事律师?从河南律师郑永军、熊庭富被非法刑事指控,到北京律师李庄在重庆入狱,已有数百计的律师受到刑事追究。面对如此空前的针对律师的职业报复,律师震惊!国人震惊!世界震惊!鉴于此,刑事律师自我保护这一沉重的话题不得不谈,本文就是受李庄律师事件之启发,从刑事律师权益受侵的现状、根源,到刑事律师如何自我保护,谈点肤浅的看法。
  •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专利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在其所开发建筑上使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专利产品。为了预防与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专利法律风险,可以采用专利风险防范三步法TPRP(Three—stepsPatentRiskPrevention):加强企业内部专利风险管理,建立各承包商专利风险名录;要求各投标企业提供专利权凭证或专利权许可凭证;要求投标企业提供专利风险保证金。
  •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经济活动中公司各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行为十分活跃,股权的“自由”转让流动,对于活跃市场经济,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大量、频繁的股权转让流动过程中,往往也给公司带来一些问题和困惑,由于股权转让行为的不规范或者不合法,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或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为无效,一定程度上影响股权转让民事行为的稳定性,也影响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针对可能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避方法和措施,在一定程度将少或者降低对股权转让协议或行为无效的影响,最大限度保障股权转让和合法有效、以程序进行,充分体现和保护股权转让人、受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权益,最后,本文就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中的股东通知送这的方式和程序提出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建议,抑或通过公司章程完善。
  • 摘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为政府提供着广泛的法律服务,通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担任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执法、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等无一不体现着律师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中政府开始聘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律师通过大量地参与政府的行政法律事务,直接或者间接地为政府树立了良好的法治政府形象,同时也有效的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 摘要:由于我国社会公共服务意识普遍较低,在很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执行上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损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众的信心,公益诉讼无可避免的出现了,公益诉讼的出现和日益增多,一方面说明国人的维权意识和大局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但是公益诉讼的实际审判效果却是极其不理想的,然而公益诉讼的特殊之处也正在于此,人们所期望的不是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而是通过整个公益诉讼的过程,引起社会大众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和思考,让社会大众重新审视自己身边习而不查、查而不觉的现象。本论文旨在从论述公益诉讼目前在我国的现状、律师与公益诉讼的关系,律师以什么角色参与公益诉讼,以及如何有效的推动公益诉讼发展等几个方面,逐步探索出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并坚定律师着力于公益诉讼的决心。作为公益律师,应当始终坚持一种理性的精神,无论对于现实多么不满,都始终坚持在尊重现有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基础上维护社会公益,始终坚持一种革新的精神,坚持通过运用现有的法律寻求法制的完善、权利的扩展和社会的变革。
  •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双重特征,故而对于股权的转让,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即第三人转让其股权,新旧《公司法》均设定了程序性条件和实体性条件,以保护其他非转让股东的利益,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新《公司法》较之于旧《公司法》的不同地方之一,就是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例外规定。但是,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赠与的方式转让股权,且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作出例外规定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却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股权赠与这种形式的股权转让尽乎被人遗忘。
  • 摘要:“漫施笞丈之讯,致多枉纵之狱”。中国漫长的历史长卷中,除了有璀璨的文化遗产和人文传承,几千年封建文化的深远影响,在法律领域中,也留下了令人深思的传统局限性。刑讯逼供,是一种古老、野蛮、落后、不人道的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但为什么刑讯逼供现象在当今的刑事侦讯工作中,仍然屡禁不止?遏制刑讯逼供,需要司法改革,更需要社会改革,这注定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 摘要: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承认了自然人和法人一人公司的存在,但是关于一人公司具体制度的规定不是很完善,在本文当中笔者对《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担保问题进行了论述。是否应该承认我国一人公司的担保?承认一人公司担保的具体理由是什么?这些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 摘要: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了第一版四套合同模式,包括:新红皮书、新黄皮书、银皮书、绿皮书,而EPC合同即银皮书。EPC为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它是由一个总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联营体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工程绝大多数风险都由总承包方承担。对承包商律师如何注意规避合同风险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工程索赔的计算方法。
  • 摘要:共益债务制度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出现在新《企业破产法》中,旧《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只规定破产费用,却没有规定共益债务。但从实践来看,存在共益债务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清算组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为避免实际操作缺乏依据这一弊端,新《企业破产法》对优先支付的事项进行了重新界定,设立了共益债务制度,并以例举的方式明确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 摘要: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行使和对案件证据的有效运用,是刑事诉讼中全面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控辩平衡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要求,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的偏移和权利保障的缺失,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法律限制和环境限制,以及律师组织和律师个人自律失范等方面的原因,使律师调查取证难及风险过大成为阻碍律师刑辩业务已久的难题,律师因调查取证受到辩护人伪证罪追诉的大量实例,导致了律师的惧怕心理和刑案辩护率的持续下降,反思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调查取证和运用证据的风险根源及技巧和路径,有助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时基本执业权利的维护,有益于推进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 摘要: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民生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围绕解决民生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既是律师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责所在,也是律师职业的职能所在。从民生出发,关注民生,参与民生,服务民生,是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民生建设中西部律师的重大使命,也是当前西部律师履行职责之重中之重。但是,目前我国律师界对西部律师和西部民生建设的关联性在实践上缺乏关注和投入,在理论上缺乏研究和分析,致使西部律师一直没有突破性的发展。本文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探讨民生的概念入手,引出西部民生问题,进而通过分析律师的性质和职责、西部律师的现状及西部民生建设的需要,找出西部律师和西部民生建设的关联性,指出西部律师服务民生建设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提出西部律师服务民生建设的路径选择:西部律师要转变传统执业理念,树立民生执业理念;转变律师发展方式,调整律师业务结构,开拓发展领域;提升律师可持续发展能力,走出一条适合西部域情的律师发展之路。
  • 摘要:以2007年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分析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对股权结构和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股权结构、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支付率不显著相关,公司资本结构、规模等因素影响现金股利支付率。
  • 摘要: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本文试图从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进一步完善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条件,期限,行使方式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同时为了使合同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解除权和异议权,文章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入手,对合同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守约方,也应包括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人除以通知方式外,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诉请解除合同。异议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异议人除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外,也可以向解除权人提出异议。
  • 摘要:通过对一例抢劫银行卡后冒领存款案例,分析在该案例中的银行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一、银行在支付存款过程中违背安全审核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其有重大过错。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七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对张某承担赔偿资任。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宣传提纲》相当于银行业内部解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对审理本案中关于银行审核注意义务具有重要参考依据。三、关于本案举证资任分配的问题。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行业面临着更新、更难的任务,正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法律服务的区域合作成为全行业研究的崭新课题。各省市区法律服务的区域合作也在不同程度的进行着。各省市区之问加强合作、交流、培训,互相学习经验教训来发展和解决法律事务。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遇到的疑难和复杂的法律事务的几率也在不断的上升,这就需要国内各地的律师合作提供优质的解决机制。因国内各地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各异,笔者就针对本地区(青海省)的法律服务市场面临的问题和法律服务的区域合作的现状,结合本人的思考,提几点建议。希望以后青海的法律服务市场能提供品质的法律服务。
  • 摘要: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是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之后,又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作为股权权利人的股东,对其享有的股权依法具有处分的权利。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行使处分权的最普遍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瑕疵担保责任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之分。基于上述,本文主要讨论股权买卖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 摘要:作为律师刑事案件辩护权基石之一的会见权在行使过程中,律师应当通过适当、高效的方法和技能,使律师的会见工作不止步于“会见”,而是高于“会见”,最大化的发挥会见的目的和价值,从而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和辩护效果。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行业面临着更新、更难的任务,正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拓展新业务成为全行业研究的崭新课题。但因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阻碍了律师新业务的拓展。主观原因是律师本身职业的特点,没有太多闲暇的时间去学习更深、更难、更细的法律知识,也因一些法律事务涉及的其他专业知识,比如医疗事故、矿业等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业务的拓展。客观原因是各国、各地区地域特点各异,使得律师常年接触一些相类似的法律事务,这个职业环境也局限了律师新业务的再拓展。主要是这两方面的原因局限了律师新业务的拓展,还有其他的主客观原因如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律师的知识结构不一、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分工缺乏等等。这些原因都是可以通过努力缓解或解决的,可以通过各国、各省市区之间加强合作、交流、培训,互相学习经验教训来发展和解决新业务的拓展这个问题,还要律师自身要不断的加强学习,这就产生了律师新业务拓展与区域合作的关系问题,两者之间相互促进。律师新业务拓展促进区域合作,区域合作是律师新业务拓展的有效途径。面对这些现实问题,笔者就简单谈谈以下三个问题:律师新业务拓展的领域、律师拓展新业务的限制因素、律师新业务拓展与区域合作的关系。
  • 摘要:特别防卫权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设立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所彰显的社会价值功能。但不可否认的是,有关此项权利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直接影响着司法实践对于特别防卫权的准确认定。笔者通过时特别防卫权的相关学理问题进行解读和梳理,分析了特别防卫权难以认定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特别防卫权的立法修改建议与相关司法实践建议。
  •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问题,法律对股东的股权转让既做了实体性规则的要求,也做了程序性步骤的限制,在这种复杂的交易中,股权受让方面临着大量的风险,正确分析风险并合理防范,对于股权转让行为的规范有效和受让方合法利益的保护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此,本文从股权转让合同主体和瑕疵股权的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程序、公司负债的转让以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中的风险与防范等几个方面分析了股权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降低受让方的履约风险。
  • 摘要: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得以规定和确定,这是长时间以来总结与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和束缚,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的认识存在许多的分歧,使一些应受惩罚的单位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本人认为,刑法笼统规定单位犯罪并不科学,只是间接揭示了单位犯罪而不是其他犯罪的本质属性。另外,“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在单位犯罪中作用认识不清,分歧颇多,应准确认识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 摘要:公司是最主要、最活跃、最具有创造价值的民事主体,如同自然人生命体一样,有着产生、成长、衰老、直至终止的自然过程,因此公司也被视为公司生命体,与自然人不同的是,公司生命体的终止除因舍并或分立的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对于清算中的公司而言,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大大缩减,其业务范围被严格局限于对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及剩余财产的处置等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开展新的商业活动,公司在清算阶段进行的经营活动一律无效,本文试图从清算的法律特征、清算中的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等基本知识点进行阐述,为梳理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业有及新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有益的尝试,以抛砖引玉。
  • 摘要:涉外合同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并不是简单国内法规定的问题,涉及诸多国际私法上的概念和规则。我们深刻理解这些概念和特征对我们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国际私法上法律适用规范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阐述,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介绍。
  • 摘要:“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本文通过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犯罪所暴露出的基本特点及形成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切实有效的预防、遏制未成年犯罪的具体措施和对策。
  • 摘要:重新鉴定虽然是检验和纠正鉴定结论有效途径,但是当前的重新鉴定已经日益变形为重复鉴定,日渐成为影响公正与效率的温床。本文认为:1、重视鉴定机构选择的释明工作,完善第一次鉴定的程序要求,减少重新鉴定的动机和理由;2、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从专业角度消除各方的疑问;3、重新鉴定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并予以严格控制。
  • 摘要: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活动的依据,随着居民住宅条件的改善,当前因物业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本文主要针对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中经常出现的纠纷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 摘要:本文试图通过考察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刑事定罪量刑结果和民事赔偿情况之间的关系,揭示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该类死刑(拟判)案件的结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及此类死刑案件审判与民众以及公众媒体之间认知上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这种尴尬状况充分反映了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新思维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下简称受害人)获得公正救济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制度性冲突,而解决此冲突的重要途径就是尽早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全方位的刑事受害人基本救助保障制度以及提高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诉讼地位;文章试图设想构建这一制度,并对适合我国的制度模式进行探讨。
  • 摘要:作为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如何开展已成为我国目前亟需研究的课题,而律师事务所作为新社会组织的重要成员之一,通过加强和改善党建工作,可以保证律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恪守职业道德、秉承专业服务理念。要想推进律师行业创新发展,必须根据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通过观念创新、制度创新、载体创新、方法创新和内容创新,确立新思路,完善新机制,搭建新平台,探索新路子,实现新突破。
  • 摘要:本文通过提出目前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进一步拓宽教育培训渠道、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纯洁律师队伍,整合资源,加强律师专业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执业环境,进一步转变观念等方面,进行深入思考。
  • 摘要:法治国家的实现不可或缺的推动力之一便是律师,一名合格律师的培养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本文在分析了当前实习律师培养的现状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构建了以学校教育、正式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协、包括法院等在内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实习律师个人“五位法”的培养模式,以期对我国律师队伍的培养有所借鉴。
  • 摘要:内蒙古兴特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5月20日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设立,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后创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与许多律师事务所一样,我们经过了创立,初步发展和巩固提高的过程,回顾7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一点成绩,在激烈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有立足之地。与我所创办之初就确立“民主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思路是分不开的。由于音德尔镇所处的地域和市场,我们在探索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中,付出了比其他所更多的努力,有收获,但更多是挑战。
  • 摘要:完善律师管理体制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律师会计制度,这个制度不仅是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前提条件,同时对律师管理体制也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现行的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对律师事务所而言不仅是不适用,而且也是不公平的,这与中央30号文件精神相抵触。因此必须建立符合律师工作特点的律师会计制度。而构建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要科学地界定律师的工作成本,律师工作成本应放在一个长线时期进行考量,不能简单地以月、以年、以件计算成本。由于计算成本很难,权宜之计,在律师会计制度试行时期,合伙人所分摊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律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按总收入额的5—10%设定较为合理。合理的律师会计制度的尽快出台,对推进律师事务所建立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更深远意义,将对律师管理体制的建立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 摘要:文章以中国传统文化的哲学思想为基础,提出律师职业应顺应社会发展的规律。扎根于社会的文化根基之中,建立德为本,善为行,和为责的核心价值观。在此基础上,通过四个方面,将律师的核心价值观上升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观:在规范事务所的行为过程中形成核心价值观;在塑造事务所的个性服务的过程中形成核心价值观;在塑造事务所的习惯中形成核心价值观在铸造事务所命运的过程中形成核心价值观。作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指南。文章以文化为基础,从律师职业的特点出发,提出了核心价值观与文化建设的关系和重要意义,有现实指导意义。
  • 摘要:宪法至上与依法行政是我国法治之路的两大丰碑,法治社会的到来,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制建设已初具规模,其中行政法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稳步实施,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即使行政机关主观上非常愿意依法行政,也因其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越来越显得有心无力。这样,公职律师的重新兴起与发展便显得必要且尤为重要。近年来,各地纷纷开展公职律师的制度尝试,公职律师为依法行政作出了不可忽略的贡献,但同时也面临着尴尬的困境。公职律师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推手,如何完善公职律师制度,让其更好地位依法行政服务,既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公职律师制度存亡的关键。本文试从公职律师制度的客观必然性及其作出的贡献,面临的困境来出发,提出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的几点思考。
  • 摘要:律师行业要主动接受创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做科学、民主、法治的率先践行者,在诉讼公益事业中更多提供法律援助,在非诉经济活动中更多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打造中国律师品牌。
  • 摘要: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的发展以几部重要的行业规范性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时间结点,经历了几次变革性的探索活动。有过失败的教训,亦有成功的经验,但终究适应了形势的发展需求,品尝到了阶段性胜利的喜悦。通过参阅文献资料、借鉴前人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体会,总结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的优劣不但关乎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和命运走向,更是左右律师事务所结构稳固性的决定因素,因而,在坚持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道路的前提条件下,以和谐的核心价值理念为基础,创新律师事务所的决策与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最终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制度的系统化、人事的合理化的渐进式改革。
  • 摘要:2008年7月全国律师党建工作会议以来,为进一步加强云南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省司法厅党委批准,将省律协党组改为党委,设立了专门的律师党建工作机构,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大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特别是律师行业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云南省律师行业针对存在的对党建工作思想认识不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缺位、组织发展困难、党组织活动开展不经常、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等方面的问题,通过从注重三培养三融入、抓实四个环节、坚持四个贯穿、发挥五个作用,立足云南律师行业特点,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有力的促进了云南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云南经济社会开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本文力图通过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阐述,提出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以达到加强律师党建工作,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 摘要: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由于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对双方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界定,由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及其中定金所引起的纠纷正日渐增多,探讨其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当事人双方为订立合同须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对于购房者来讲,其与开发商对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一致,但因为还需筹措资金及办理其他必要的手续、证件等一些未定情形,故合同一直还未能订立,但又不愿意放弃成立合同的机会,于是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作为认购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担保以保证待条件成熟后其对于该特定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得到保障,开发商收取定金后也不能将该商品房销售给其他的购房者。本文就认购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界定认购书的违约责任及定金进行了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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