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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定的特点
1.1采用混合制
1.1.1以属人法为主
1.1.2以婚姻缔结地法为辅
1.2采用有条件的冲突规范
1.2.1连结点的排序情况
1.2.2体现的立法精神
1.3最密切联系原则被作为兜底性原则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定存在的问题
2.1“结婚条件”这个用语含义不清
2.1.1我国《婚姻法》并未使用“结婚条件”的措辞
2.1.2与国际私法术语“结婚实质要件”不符
2.2对婚姻缔结地法适用的限制留下了法律适用的空白
2.3连结点的排列顺序不合理
2.3.1过分倚重“经常居所”的缺陷
2.3.2忽视了国籍这个连结点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定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将“结婚条件”调整为“结婚实质要件”
3.2取消对婚姻缔结地法的限制
3.3优化连结点的顺序
3.3.1将经常居所与国籍并重
3.3.2在“例外条款”中采纳最密切联系原则
4结语
参考文献
在 学 研 究 成 果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