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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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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定的特点

1.1采用混合制

1.1.1以属人法为主

1.1.2以婚姻缔结地法为辅

1.2采用有条件的冲突规范

1.2.1连结点的排序情况

1.2.2体现的立法精神

1.3最密切联系原则被作为兜底性原则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定存在的问题

2.1“结婚条件”这个用语含义不清

2.1.1我国《婚姻法》并未使用“结婚条件”的措辞

2.1.2与国际私法术语“结婚实质要件”不符

2.2对婚姻缔结地法适用的限制留下了法律适用的空白

2.3连结点的排列顺序不合理

2.3.1过分倚重“经常居所”的缺陷

2.3.2忽视了国籍这个连结点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定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将“结婚条件”调整为“结婚实质要件”

3.2取消对婚姻缔结地法的限制

3.3优化连结点的顺序

3.3.1将经常居所与国籍并重

3.3.2在“例外条款”中采纳最密切联系原则

4结语

参考文献

在 学 研 究 成 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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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别规定,使得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更为精细和完备。其中,对于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体现为第21条,对该条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无疑将有助于对它的理解和适用,尤其找出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更是为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更好地适用所需要。本文对此主题的阐述分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涉外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则。该规则采用了以属人法为主、以婚姻缔结地法为辅的“混合制”模式,并在属人法的连结点上首先采用了经常居所地这个连结点,并完全放弃了住所而对国籍有所考虑;婚姻地缔结地法被置于法律适用的最后顺序,并用属人法加以限制。我国该规则对于婚姻缔结地法的限制和对属人法的重视,体现了对结婚问题上法律规避问题的避免和对婚姻关系的身份关系的强调的立法精神。
  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涉外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存在的问题。综观该规则,其所使用的“结婚条件”的用语含义不清,与婚姻法的实体规则中的通行表达不符;对婚姻缔结地法适用的限制则留下了法律适用上的空白而需要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而适用与结婚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连结点排列顺序也不尽合理,过分倚重经常居所而忽视了国籍的作用。这些方面问题的存在都会影响该规则实际运用的效果。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涉外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完善相关规则时,应将“结婚条件”的用语调整为更为准确的“结婚实质要件”这个术语;取消对婚姻缔结地法的限制而克服法律适用空白的问题;优化连结点的顺序而将经常居所与国籍并重;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例外条款”中予以规定,以预防不限制婚姻缔结地法的适用所可能带来的当事人规避法律的问题,保证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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