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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构造及其区域分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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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1.1.1 研究背景

1.1.2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

1.3 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1.3.1 技术路线

1.3.2 研究方法

1.4 特色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2 集体土地所有权研究文献综述

2.1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

2.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2.2.1 《物权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及其解释争议

2.2.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的批判

2.3 集体组织中的成员

2.3.1 集体成员资格

2.3.2 成员权内容

2.4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

2.4.1 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集中时期

2.4.2 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时期

2.4.3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社会经济影响

2.5 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路线设计

2.5.1 集体土地私有化

2.5.2 集体土地国有化

2.5.3 维持并改革当前集体土地所有制

2.6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国际比较

2.6.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亡与私有产权主导地位的形成

2.6.2 共有产权理论的复苏

2.7 评论与展望

3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双阶一轴”法律构造

3.1 成员与组织概念辨析及其关系的类型化

3.1.1 组织及其成员的形态

3.1.2 “成员—组织”关系的若干典型范式

3.1.3 基于“授与让”的成员—组织关系两分法

3.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下成员与组织关系的历史与逻辑

3.2.1 集体组织的形成与特质

3.2.2 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与成员权

3.2.3 “授”与“让”: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关系的再解读

3.3 集体土地所有权下成员集体与集体组织关系的逻辑及其实现

3.3.1 成员集体及其权利

3.3.2 自治权的价值起源:集体价值

3.3.3 自治权的价值实现:集体行动

3.3.4 自治权的价值归宿:集体利益

3.4 小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双阶一轴”构造

3.4.1 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双阶区分

3.4.2 自治权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双阶之轴

4 集体组织所有权

4.1 集体组织与传统村庄资源的耦合

4.1.1 历史变迁中的村庄

4.1.2 集体组织对传统村庄资源的融合

4.2 国家政权与集体组织:从覆盖到嵌入

4.2.1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政权对集体组织的覆盖

4.2.2 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权对集体组织的嵌入

4.2.3 国家政权介入集体组织的时空适应性

4.3 特别法人:集体组织的民事主体定位

4.3.1 集体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法律主体

4.3.2 集体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从缺失到特别法人

4.3.3 集体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特别之处

5 成员个体成员权

5.1 成员权地位及其类型化

5.1.1 成员权地位

5.1.2 成员权的类型化

5.2 成员权的行使机制

5.2.1 行使主体:个体成员还是“户成员”

5.2.2 行使原则

5.2.3 行使程序

5.2.4 救济方式

5.3 成员权利益份额化的路径

5.3.1 按人头进行收益分配

5.3.2 按人头取得用益物权

5.3.3 按人头配置集体资产股份

5.4 成员权变动及其法律效果

5.4.1 成员权交动

5.4.2 成员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6 成员集体自治权

6.1 成员集体自治权的性质及其内容

6.1.1 成员集体自治权的性质

6.1.2 成员集体自治权的内容

6.1.3 成员集体自治权与村民自治的联系和区隔

6.2 民主议定机制及其规则体系

6.2.1 确定议定事项

6.2.2 确定表决成员

6.2.3 确定表决方式

6.2.4 确定表决通过比例

6.3 成员集体自治权的效力

6.3.1 集体意志形成阶段的效力

6.3.2 集体意志执行阶段的效力

7 村社合一的村庄自治体所有权:以河北后史村为例

7.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域分异性及一般农区的区域特征

7.1.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域分异性

7.1.2 后史村背景介绍及其对一般农区的区域代表性

7.2 村社合一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

7.2.1 村社合一的集体组织形态

7.2.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级归属结构

7.2.3 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

7.2.4 村庄自治体作为特别法人

7.3 一般农区的成员资格认定及成员权行使

7.3.1 村民与集体成员的混同

7.3.2 成员权行使方式

7.3.3 一般农区成员资格认定及成员权行使的规范路径

7.4 一般农区的成员集体自治权行使及其强化

8 村社分立的股份合作制:以广东南海为例

8.1 南海背景介绍及其区域代表性

8.2 股份合作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

8.2.1 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集体土地价值的显化

8.2.2 股份合作制改革一般步骤

8.2.3 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

8.2.4 集体土地入市经营的法律风险与区域适应性

8.3 股份合作制牵引的成员变动与成员权行使

8.3.1 成员与股东的区隔

8.3.2 成员权行使方式

8.3.3 徘徊于身份与契约之间的成员权

8.4 股份合作制下成员集体自治权行使

8.4.1 自治事项

8.4.2 立法权与自治权在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上的分野

9 村社消解的镇级股份制:以上海松江为例

9.1 松江背景介绍及其区域代表性

9.2 镇级股份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

9.2.1 村社消解与镇级集体资产主导地位的形成

9.2.2 镇村联动的镇级股份制产权改革

9.2.3 镇级股份制下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

9.2.4 大都市郊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

9.3 镇级股份制下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与成员权行使

9.3.1 集体成员资格认定

9.3.2 成员权行使方式

9.3.3 从松江实践看成员权的可继承性

9.4 镇级股份制下成员集体自治权事项

9.4.1 法定自治事项的转变

9.4.2 镇级股份制改革后新增成员集体自治事项

10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出机制:以浙江宁波为例

10.1 宁波背景介绍及其区域代表性

10.2 城中村中的集体组织及其土地所有权行使

10.2.1 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与城中村的形成

10.2.2 股份合作制下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10.2.3 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出后集体组织的去向

10.3 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出过程中成员权变迁路径

10.3.1 承包权的变迁

10.3.2 宅基地申请权的变迁

10.4 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出过程中自治权变迁路径

11 结论与进一步的讨论

11.1 结论

11.2 进一步的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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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集体土地产权治理问题一直是学界、政界持续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今天,却一直未找到一套合适的法律话语表达体系。理论上集体土地产权治理体系化成果的缺失,难以适应当前我国城乡融合发展的实践要求。本研究立足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以权利的“让渡—保留”范式来解析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的地权结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以“集体组织所有权—成员个体成员权—成员集体自治权”为三块基石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法律构造。
  从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建构的史实过程来看,在国家意志的强力植入下,地权在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形成一种质的分割,所有的成员在结社的同时必须无条件把土地所有权让渡给结成的集体组织,且这种权利让渡一旦完成便不可收回,但在让渡的同时,集体成员又保留了一部分权利,其中由成员个体即可行使的权利为成员权,需由成员以集体的形式行使的权利为自治权。与私人土地所有权行使时权利主体内外部关系一体化不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之后,从主体意志的形成到主体意志的执行必须区分为两个不同阶段的独立法律行为,成员个体的成员权是意志形成阶段的主要载体,集体组织的所有权是意志执行阶段的主要载体,而自治权则是连接意志形成阶段和意志执行阶段的中轴所在。由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呈现出一种“双阶一轴”形态的基础构造。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双阶一轴”基础构造在我国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区域背景下,均呈现出一个不同的面貌,相应地,也适应一个不同的运行管理机制:在远离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一般农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行主要以处理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内部关系为主,缺乏一个参与到外部市场关系的空间,因此其管理架构以村社合一体制为宜,而无必要设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那些本身便处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运行的外部市场空间开始凸显,不仅需要集体成员行使成员权取得的用益物权参与到市场资源配置之中,也需要集体组织以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参与到市场资源配置之中,这种内外部关系主次地位的转化,便需要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均具备一个适格的民事主体地位,此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载体以村社分立体制为宜,且适度增强集体成员本身的流动性;对于那些已经被城市所完全包围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问题的处理无非两种路径——概括国有化与直接入市,在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概括国有化的情况下,集体组织就需要退场或者转型。
  纵观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时空演变历程,呈现出两个鲜明特色:第一,国家意志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存在始终没有消失,这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每个历史发展阶段、每个空间分异区域的内外部关系之中均有体现,而国家意志的这种介入也正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定性为特别法人所有权的根本原因所在;第二,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集体土地所有权呈现出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演进趋势,这一点同样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外部关系中均有体现,但这样一种演进趋势并非没有边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性正是这种契约化演进趋势的边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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