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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制度对盈余管理影响的研究——基于退市监管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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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整意义上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链条主要包括:公司成立制度-发行制度-上市制度-再融资制度-交易制度-退市制度。退市制度是证券监管链条中最后一环,能实现优胜劣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规范证券市场。我国退市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特别处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指标也不再单一化,但除了撤销特别处理监管对利润质量有要求,不同阶段的退市制度的核心还是以净利润为基础,而不是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
   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监管诱导下的盈余管理”,即上市公司出于“保壳”的动机,使用盈余管理调整会计盈余,规避退市监管。采用Mann-WhitneyU检验的方法发现亏损一年的公司使用应计项目和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扭亏为盈,规避被特别处理;亏损二年的上市公司使用真实活动和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规避暂停上市的处罚;亏损三年的上市为了避免被终止上市使用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使用Logist回归模型和概率分布分析方法,都表明非经常性损益对不同亏损程度的上市公司扭亏都有显著的影响。总体而言,亏损上市公司为了规避退市监管,主要采用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而公司实际经营绩效以及持续盈利能力基本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主营业务增长情况对公司扭亏没有实质作用。即以净利润为监管依据的退市监管制度,诱发了上市公司进行非经常性损益的盈余管理。
   采用Mann-Whimey U和Kruskal-Wilks H检验,分析比较利用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规避退市监管的上市公司和被特别处理退市监管的公司财务状况,发现其财务状况虽然较优于被特别处理的公司,但与真正财务健康的公司比较,其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以净利润为监管依据的退市监管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但发挥的作用有限。
   最后,本文在研究的基础上,为完善退市监管制度以及遏制盈余管理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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