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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裁判确定的债权之可让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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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驳论:对经民事裁判确认债权可让与性否定观点的批判

(一)与司法既判力存在冲突

(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渠道受阻

(三)债权自由交易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

二、立论:经民事裁判确认债权之可让与性肯定说之证成

(一)经裁判确认债权之可让与性的理论基础

(二)经裁判确认债权让与符合私权和民事法律行为性质

1.债权属于私权,当事人有处分权利

2.生效裁判确认债权的转让属民事法律行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3.肯定经裁判确认债权让与符合当事人的缔约目的

(三)肯定经裁判确认债权的可让与性与既有民事执行程序的矛盾可以解决

1.最高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鹪释更多倾向于肯定说

2.债权的受让人有权成为申请执行人

三、民事裁判确认的债权让与的限制条件

(一)民事裁判确定债权让与的条件和效力

1.裁判确定债权让与的条件

2.裁判确定的债权转让的效力

(二)裁判确认的债权之让与制度构建

2.债务人享有“优先受让权”的法律后果

3.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推进:申请执行权变化

四、民事裁判确认债权让与的司法实务

(一)让与人的风险与预防

1.民事裁判确认之债的转让首先要注意受让人是否适格

2.权利受让人注意公权力介入的风险

3.“执行难”顽疾之克服

(二)实践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在变更债权人确认活动中预防执行难

2.民事裁判确认之债的转让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资金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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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李丽君;

  • 作者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
  • 学科 民商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郭明龙;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律;
  • 关键词

    民事裁判;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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