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 言
一、涉外合同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功能与适用模式
(一)功能
2、填充法律选择规范的漏缺
3、矫正不适当的法律选择
4、权衡多样性的客观连结点
(二)适用模式
1、美国:遵循先例+自由裁量
2、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特征性履行为方法
二、我国涉外合同案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现状
(一)司法适用的案例统计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适用的现状分析
1、案件援引冲突规范分析
2、准据法选择结果分析
3、主要客观连结点分析
4、特征性履行方法适用结果分析
5、二审法律选择适用问题
三、我国涉外合同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特征性履行方式适用的缺失
(二)法院地法倾向严重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受限制
(四)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标准缺失
(五)原则适用缺乏具体操作方式
四、我国涉外合同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然适用
(一)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模式
1、明确特征性履行方式优先适用
2、明确优先与例外适用相结合的模式
3、对例外规定解析
(二)规范法院地法的适用
(三)合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1、选法结果充分论证
2、提升涉外法律专业素养
(四)完善配套法律适用体系
1、完善域外法查明制度
2、正确处理与相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五)增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可操作性
1、发展多种类具体适用方法
2、增强指导案例的借鉴作用
结 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谢致
安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