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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罗尔斯的新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
(一)新社会契约论的背景和概述
(二)契约订约的背景——“原初状态”
1.原初状态的前提条件——资源中等匮乏的状态
2.知识的限制——“无知之幕”
3.主体的条件——泠漠而又自由、平等、理性的人
(三)订约的内容——“作为公平的正义”
二、对传统社会契约论的继承和发展
(一)政治权威到社会正义原则——社会契约论的目的
(二)先验的、形而上学的契约到“假然的契约”——社会契约论的性质
(三)“自然状态”到“原初状态”——定约背景
1.在社会契约理论中地位的提高
2.“历史的”到“非历史”的改变
3.内容的变化
4.对于未来的指向作用
(四)“自然人”到“道德人”——立约人的假设
(五)实质的正当性到“纯粹的程序正义”——契约的结果
三、罗尔斯新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困境
(一)正义原则的循环论证
(二)契约主体假设的矛盾
(三)原初状态的困境
(四)正义原则的缺陷
四、罗尔斯的新社会契约理论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一)社会正义的实现途径——制度正义
(二)对最少受益者的关注——价值追求
(三)对全球正义的关注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