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
(一)文章结构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公司法》第177条之规范意义分析
第一节 《公司法》第177条规范含义的确定
一、减资的定义
二、“债权人”的确定
三、如何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
第二节 作为不完全规范的《公司法》第177条
一、《公司法》第177条之不完全规范属性的分析
二、《公司法》第177条作为不完全规范在实务中的适用现状
第二章 返还股本型减资下未尽通知义务的责任承担司法逻辑
第一节 责任承担司法逻辑一:抽逃出资规范之直接适用
一、涵摄的前提:抽逃出资规范要件之确定
二、未通知债权人减资难以证成股东的主观过错
第二节 责任承担司法逻辑二:抽逃出资规范之类推适用
一、抽逃出资规范之可类推性判断
二、抽逃出资事实之可类推性判断
第三节 适用抽逃出资制度的责任承担
一、股东责任
二、抽逃出资协助人责任
第三章 减免出资义务型减资下未尽通知义务的责任承担司法逻
第一节 对瑕疵出资制度的直接适用
一、适用情形一:减免已到期出资义务未通知公司债权人
二、适用情形二:减免未到期出资义务未通知公司债权人
第二节 适用瑕疵出资制度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公司法》第177条减资未尽通知义务之统一责任承担
第一节 减资未尽通知义务统一责任承担之必要性分析
一、相同的义务违反应以统一标准作评价
二、相同的义务违反应课以统一的责任后果
第二节 资本不变原则下未尽通知义务的统一责任承担路径
一、资本不变原则作为未尽通知义务责任承担一贯的正当性基础
二、未尽通知义务统一责任承担之具体内容
第三节 问题的延伸:减资登记说明函之于统一责任承担的关系
一、减资登记说明函的意思表示解释
二、减资登记说明函作为责任承担依据的适用空间
结语
参考文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