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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稀有金属出口限制的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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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 6月,美国、欧盟、墨西哥等国共同向 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控告中国限制稀有原材料出口。指责中国限制稀有金属出口违反了《关税贸易总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一般承诺,抵消或侵害了援引协定所规定的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数量限制是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非关税措施。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禁止使用数量限制措施,但是为了保护国内环境和产业,世界各国仍经常采用这一措施。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所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包括三大类:出口配额、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措施。同时,禁止数量限制措施的对象包括政府的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产品的进出口等。  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的同时,WTO也深刻认识到诸如环境保护、公共道德、劳工标准等政策目标的价值,与贸易自由化相比,有时显得更为重要。所谓贸易自由化只不过是各国所追求的政策目标之一。因此,WTO一方面要求各成员国为促进贸易自由化而取消非关税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又对各成员国为实现各自政策目标而实施的违反 WTO 的贸易措施网开一面,制定了“一般例外规则”,允许各成员国基于特定的目的和原因,对 WTO 规则进行合理规避,采取偏离 GATT1994 规则或违背自己做出的承诺的贸易措施。这就是所谓的“一般例外条款”,即GATT1994第20条。

著录项

  • 作者

    张澍;

  • 作者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 授予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 学科 经济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艾清;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稀有金属出口限制,国际贸易,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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