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侦查治理的理论维度与规制边界
【6h】

侦查治理的理论维度与规制边界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

2.国外研究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价值

一、失范与型变:侦查治理的概念证成

(一)侦查治理的应生逻辑

1.技术变革背景下犯罪治理的实践困境

2.现代化进程中侦查功能的转向需求

(二)侦查治理的理论基础

1.合理性讨论:刑事程序控制与目的行为审视

2.可能性讨论:生命政治哲学与侦查数字技术

(三)侦查治理的权力向度

二、要素与逻辑:侦查治理的结构维度

(一)本质特征:预测治理与开放治理

1.数据主义下的预测治理

2.数据正义下的开放治理

(二)建构原理: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

1.积极行政下的技术赋能

2.公众参与下的技术赋权

(三)应用实践:宏观解读与微观分析

1.宏观层面:事前、主动、集约的转变

2.微观层面:破案程式和技战法的创新

三、恩赐与包袱:侦查治理的功能效应

(一)侦查治理的积极功能

1.治理情境深化:增强国家社会的双向互动

2.治理结构改变:扩展科层组织的弹性空间

3.治理效能提升:化简治理情景的复杂系统

4.治理理念创新:树立技术理性的规范处理

(二)侦查治理的消极效应

1.从有机到机械:工具理性思维导向的异化

2.从嵌入到悬浮:简化治理后的社会识别失真

3.从赋权到越界:技术权力越界刺破治理边界

4.从辅助到控制:数字技术产生的诱发型风险

四、舞蹈与镣铐:侦查治理的规制边界

(一)群众路线下的治理路径

1.重塑前提:数据监控与群体智慧

2.重塑系统:从集中式控制到分布式治理

3.重塑结构:以数据开放助力群众参与

(二)自律-他律的双重控制

1.内部自律:侦查治理的行为边界

2.外部他律:数据规范的法律控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侦查治理是数字时代应对新的犯罪形势、实现风险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和方法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路径。对传统犯罪治理而言,侦查治理是优化与创新、补充与完善,而非替代或否定。单一的侦查治理不能取代传统且综合的犯罪治理,更不能无限扩张凌驾于社会治理之上,一旦侦查治理通过技术赋权、技术赋能不断膨胀,溢出自身治理活动的边界,将加剧侦查机关走向“技术利维坦”的风险。强调侦查治理的优势和重要性,并不意味着过度神化或推崇技术的使用。侦查治理作为治理工具与治理手段时,其本身并不必然具备自主性和潜在风险,其衍生性风险来自于技术使用背后的治理主体意志与制度安排的约束效度。欲使侦查治理助力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与发展,必须跳出数据主义和技术万能的神话,充分认识到数字技术身具的负面效应与衍生问题,摆脱对数据技术的路径依赖,衡平公民权利保障与侦查治理的工具理性。对于侦查治理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调试,需要置于中国治理的特定情境并结合人类发展的基本处境,既看到数字时代侦查治理的内在合理性,也要正视侦查权扩张带来的法治困境,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结构与格局出发,重新塑造侦查治理的发展路径。  文章除了引言与结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侦查治理的概念内涵进行阐释。剖析侦查治理的应生逻辑,从科技与权力、技术与侦查、风险社会与侦查权力的关系论证了侦查治理的正当性,从刑事程序控制和行为目的视野讨论了侦查治理的合理性,从生命政治哲学与侦查具体实践讨论了侦查治理的可能性,由此构成了侦查治理的理论基础。提出侦查治理是指侦查机关为了预防犯罪发生、查明犯罪事实等,针对尚未发生或已发生的犯罪行为,利用数字技术及社会力量实施干预、开展侦查活动的行为方式总和。具体而言,侦查治理是理念、思维、方法的概括总和;数字技术和情报主导是侦查治理运作的根本机制;侦查治理是各级侦查机关及内部业务部门协同化和一体性的体制要求;风险社会中的犯罪特征是侦查权突破个体特定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社会权力(权利)既是约束和制衡侦查治理的因素。侦查治理与犯罪治理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主体、手段、目的上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侦查治理的结构维度进行分析。结构维度是概念的外在表达,是填充侦查治理的血肉和机理。首先,侦查治理呈现出二元并立的结构特征。在组织化与技术化的双向“互嵌”下,国家主义治理思想被植入数据主义的世界观,助推了预测治理的勃兴;社群主义治理思想与数据正义的价值观相遇,促成了开放治理的发展。预测治理的结构特征呈现出治理权力随数据监控走向集中的治理态势,开放治理的结构特征通过技术赋权为权力制衡提供了解决思路。实际上,侦查治理的两个特征存在明显的非均衡性,权力集中的性质更为昭彰,群众参与的性质尤甚薄弱。从宏观角度来看,侦查治理推动了事后侦查向事前侦查转型、被动侦查向主动侦查转型、粗放侦查向集约侦查转型;在微观层面,目标轨迹追踪和网上摸底排队更新了由案到人的侦查途径,基于高危人群的侦查假设和可疑数据挖掘完善了由人到案的不足,以数据算法为基础的串并案实现了由案到案。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侦查治理的功能效应进行研究。就其积极功能而言,数字技术为侦查机关与社会公众提供了双向赋权的通道,增强国家社会的双向互动,治理情境进一步深化;物理空间中的实体机关增设了数字空间中的虚拟机关,为传统的治理结构带来新的弹性空间,治理结构进一步改变;将社会巨系统中的物理与精神特征等都能通过技术手段测量或者评估,化简为数据、图像、声音、文本或信号,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方法技术的进阶表明了国家治理能力的逐步提高,也迎合了侦查机关是犯罪控制工具的社会心理,治理理念实现了创新。就其消极效应而言,工具理性思维导向的异化让社会从有机团结退回机械团结;数字技术从深层嵌入渐变为浮于表面,简化治理后的社会易造成误读,导致识别失真;技术权力不断膨胀,越界刺破治理边界;数字技术从辅助功能到直接控制,在导致数据鸿沟的同时,滥用导致严重后果。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侦查治理的有序发展构建路径边界。侦查治理不可避免地存在对人的主体性的忽视和对技术赋权的单向度理解,这就要求从前提、系统、结构重新构建群众路线下的侦查治理路径,即有限的数据监控与无限的群体智慧、从集中式控制到分布式治理、以数据开放助力群众参与。而从规制的角度出发,则分为内部自律和外部他律两个方面。以超越数据控制的有限扩张、事先约定与信息公开确定侦查治理的行为边界。就数据规范的法律控制来看,在消极数据权利层面以保护自由为核心,强调免于数据控制者的不当干涉;在积极数据权利层面以促进平等为核心,即指向数据控制者积极义务的履行,以数据权利厘定数据监控的法律边界。从制度设计上看,算法决策和预测性执法的开展离不开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运行效果上看,支撑预测性执法的代码和算法并非一成不变,从透明度上看侦查治理不能被“算法黑箱”统治;从代码属性上看,预测性执法的智能系统必须被植入道德代码,以算法治理打开预测性执法的技术黑箱。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