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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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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及其权力来源

2.1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概述

2.2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力属性

2.2.1 立法授权

2.2.2 行政授权

2.2.3 契约约定

2.2.4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权力和权利属性辨析

3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历史发展

3.1 司法介入概述

3.1.1 拒绝介入型

3.1.2 谨慎介入型

3.1.3 积极介入型

3.2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历史演变

4 证券交易所创设业务规则行为的司法介入

4.1 行为性质分析

4.2 诉讼性质分析

5 证券交易所对具体交易行为自律监管的司法介入

5.1 行为性质分析

5.1.1 资格核准行为

5.1.2 监督检查行为

5.1.3 纪律处分行为

5.2 诉讼性质分析

5.2.1 资格核准的司法介入

5.2.2 监督检查的司法介入

5.2.3 纪律处分的司法介入

6 投资者之诉的司法介入

6.1 投资者与证券交易所纠纷概述

6.2 合同之诉

6.3 侵权之诉

6.3.1 过错

6.3.2 因果关系

6.3.3 损害

7 结语

7.1 司法介入强度应适度

7.2 明确界定诉讼类型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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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用以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证券投资者将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救济,其中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就是司法救济。司法介入证交所的自律监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当监管相对人权益受到这种自律监管行为的损害时,该相对人采用司法救济的方式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司法的介入对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监管责任既存在一定的益处,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
  本文的第一章是引言,第二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权力来源”共分两节,并主要从立法授权、行政授权和契约约定出发来讲自律监管的权力来源进行划分,然后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力和权利属性进行辨析。第三章对司法介入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并将司法介入的方式分为拒绝介入型、谨慎介入型和积极介入型,并对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总结,我国经过原本的对涉及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诉讼一律采取不予受理的政策到后来成立相关审判部门专门予以审理的转变。本文将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创设业务规则的抽象行为,本文认为该行为的权力来源于公权力,应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救济;第二类是交易所对具体交易行为的自律监管,这一类监管行为根据对象和行为内容的不同司法介入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本文对资格审查行为、纪律处分行为和监督检查的行为性质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每种行为应当适用的司法介入方式进行了讨论。最后本文将投资者诉讼单独成章,因为投资者诉讼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其权利救济方式较为特殊,本文将从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的角度予以分析,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可以对司法介入模式作出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位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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