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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货物销售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比研究——兼谈对我国合同法买卖规则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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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CISG与CESL的适用范围,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3章 CESL对CISG漏洞的填补(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方面)

3.1意思表示的瑕疵

3.2关于“格式之战”的规定

3.3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3.3.1格式条款的提出

3.3.2 格式条款的公平性

第4章 CESL对CISG的完善和提高之处(救济措施方面)

4.1 货物检验和货物不相符的通知

4.2 对货物不相符的救济

4.2.1 合同履行中的中止履行

4.2.2 实际履行、修理和替换

4.2.3 解除合同、价格调整和补救

4.2.4 损害赔偿

第5章 对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规则的借鉴意义

5.1 合同成立和效力方面的借鉴

5.2 格式条款方面的借鉴

5.2.1 格式条款的使用

5.2.2 格式条款的公平性

5.3 合同补救方面的借鉴

5.3.1 货物检验方面的借鉴

5.3.2 合同救济方面的借鉴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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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欧洲统一货物销售法》﹙CESL﹚的适用范围来看,CISG只适用与销售合同,而 CESL既能适用于销售合同也能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这看似意味着,CISG更适合于销售合同。因为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往往是不同的,一个能适用于消费者合同的法律工具势必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那么,CISG和 CESL到底哪个法律工具更适应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篇文章将通过分析比较,最后得出结论:CESL在对CISG进行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更适合于销售合同,尽管它一方面也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文章将重点分析比较这两个法律工具在合同有效性、格式条款和救济措施方面的具体规定,以揭示 CESL更能保证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更适合于国际销售合同的特点。以此,启示中国《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中相应制度的具体规定,使其更加完善和先进。
  本文通过对 CISG和 CESL和进行比较研究,一方面,可以比较系统介绍CESL这一新的法律工具,另一方面,可以了解CESL到底在哪些具体规则上对CISG有所改进,以此窥见当今国际货物买卖法新的发展方向。任何比较法的成果都要最终落实到国内法当中,洞见了新的发展方向后,本文对中国《合同法》的相应规则也进行了分析、比较,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规则中的某些规则也体现了最新的发展方向,但有些规则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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