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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很多方面对合同法做了进一步阐述和补充,弥补了其中的不足,完善了中国货物销售合同法.同时也适应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调整的需要,弥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不足.但是中国合同法的重要缺陷是没有“差价赔偿”制度,这一缺陷没有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救,整体上削弱了违约救济的公平和有效性,不利于维护诚信.新的司法解释中若干条款明显保护买方利益,可能有利于保护消费合同中弱势买方,却不利于商事流转以及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权利义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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