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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事后救济——实现金融领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另一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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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给投资者的产品或服务与其财务状况、专业知识、交易经验、投资目的、风险承受水平等相适应。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当性制度最初以自律性规则的形式出现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证券行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性规则逐渐涉及金融行业的多个领域,并蔓延到世界各地。为使该规则得到实施,英美法国家通过判例将适当性规则纳入到普通法之中,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大陆法国家则运用传统民法理论对该制度加以解释,使违反该制度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伴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我国金融领域得到进一步确立。然而由于相关金融机构在实行该制度时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以及制度层面归责方式的缺失,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差强人意。我国应当深入认识国内外金融形势,尊重金融监管的基础价值,通过为投资者本身提供诉讼、仲裁等事后救济,利用投资者制约金融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使这一制度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维护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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