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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国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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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是国际贸易自由化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政府采购制度又具有追求综合效益、宏观调控经济、防止政府腐败的职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是公共消费领域的一种制度性的创新,堪称是一场革命。
   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法则有WTO《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等,一个是WTO的诸边协议,一个是联合国的示范性文件,都对政府采购制度起到了国际性的规范和示范作用,两个文件有相同的地方,但也各有特色。英国和美国是较早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家,其国内制度比较成熟,有很多实用的规则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本文从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采购方式的选择和适用和审查救济制度等方面对上述法则进行了介绍,并将它们进行了比较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但在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推行下,也初步形成了体系。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节约资源,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维护竞争的公平环境,遏制腐败,我国政府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5年来,政府采购制度取得重大进展,获得了很好的成绩,国内政府采购框架逐步形成和完善。但是,在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仍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采购方式不规范,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与国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相比,还有很多差距,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们在很多地方还要学习和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立法经验,并对之加以分析和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取舍。
   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于2007年底开始申请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是不容置疑的事情。国内要求提高效率,国际上要求制度一致化,两方面都在推动制度的改革。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应借助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动力,推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改革,借鉴英美国家成熟的制度规则,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采购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上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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