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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法》译文

         

摘要

<正>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民事争议,当此争议中系下列请求权被主张:(1)由于公开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错误、误导性或者不作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由于利用错误、误导性公开资本市场信息,或由于信息披露的不作为所致公开资本市场信息错误、误导性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3)依据《证券收购与兼并法》中一项要约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包括《交易所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句和第四句所产生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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