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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专属管辖的基本逻辑

         

摘要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越来越成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稳定性工具,特别是以统一、净额为特征的中央结算方式有利于消除"一对一"对手交易所带来的违约后的传导风险。为确保这种统一、净额结算方式而制定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内部规则原本应具有超越传统"契约"性质而具有对无论是否为市场参与人的所有主体的"准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法律传统深受"民商合一"理念的影响,现有的立法体系、司法体系遵循民法体系的基本逻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日常运行过程中诸如终止净额清算有效性、结算最终性和保证金可执行性等内部规则在事实上存在与现有"物权法定""债权相对性""禁止流质""破产别除限制"等法律规定的冲突。因此本文拟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专属管辖的必要性及其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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