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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与类型重构:故意造成财物非典型毁损行为的审视

         

摘要

故意造成财物非物理性毁损是毁坏财物的非典型行为。刑法理论及实践表明,借用“抽象-普遍”的“毁坏”概念及其逻辑体系都不足以清晰、准确地把握故意毁坏财物罪中非典型毁坏行为的意义脉络。类型思维的引入对于共同保障“毁坏”含义的完整释放意义重大。对非典型毁坏行为的价值判断应当紧紧围绕典型毁坏行为的处罚法理展开:行为致财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并具有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恢复性。在归属非典型毁坏行为时,刑法中实行行为的判断是原初的认识起点。在法秩序统一原则下,坚持刑法的独立判断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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