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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的倒置与矫正——从两个典型案例谈起

         

摘要

从法律推理的视角看,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处理都违背了基本逻辑顺序,是典型的从结论找理由的倒置的变异的法律推理,而当时的语境是法律推理被倒置的始作俑者.在政法传统的制度模式中,政治对法律的制约呈现出非理性的特征,法律的运行缺乏相对独立性,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制度语境.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中,自证其罪和刑讯逼供伴随着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居于主导地位,无罪证据被忽视、掩盖和不予采信,案件在进退维谷中久拖不决,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思维语境.在主客二分的主客体关系模式中,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主体的身份自居,被追诉人则被当做工具、客体和对象,这为法律推理的倒置提供了主体语境.要想矫正被倒置的法律推理,避免重蹈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覆辙,就要改造和重构语境,实现从政法不分到政治与法律良性互动,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主客二分到主体间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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