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法律的规定.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严格限制国家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扩大和鼓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在我国未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规定土地空间的登记技术规则.'/>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论问题研究——以《物权法》第136条为中心-王晓明-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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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论问题研究——以《物权法》第136条为中心

         

摘要

从解释论的角度看,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并没有承认所谓的"空间权"或"空间利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设立和转让须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严格限制国家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扩大和鼓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在我国未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规定土地空间的登记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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