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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对田宅产权的维护与贱民制度的消亡

         

摘要

两宋时期,田宅产权交易频繁,官府在保护田宅产权买卖的交易过程中建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维护所有权的法律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但是因为上位法的存在,徽宗、理宗时期"子民"的田宅产权也时常受到侵夺.田宅产权交易立法,尤其是"天圣五年诏书",从法制的角度维护了佃农在契约租佃领域的地位,赋予了以佃农为主体的客户的迁移自由,促进了客户的地域流动,从而催生出社会对佃农、人力、女使等贱民阶层权利保护的观念,他们被纳入编户齐民,成为五等户籍制的有机组成,拥有基本的人身权利,宋代对田宅产权的维护最终带来南宋初年贱民制度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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